常熟市《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解读
来源: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网
一、 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 2 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5〕 19 号)、《江苏省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60 号)和《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制订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推进电子商务重点领域的应用突破和创新发展,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电子商务规范管理办法,规范电子商务信息传播行为和电子商务交易行为。
二是当前常熟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针对目前常熟市电子商务产业的现状,电商企业数量日益增多,电商交易数额逐渐增高,服务范围的不断扩大,对电子商务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提出新的要求。特别是在实际管理中,还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1)常熟市电商分布较为分散,未能充分发挥集聚效应;
(2)常熟市暂缺电子商务领域的专项扶持政策,不利于电子商务中小企业的成长;
(3)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的数量与质量仍显不足,平台建设尚不完善;
(4)缺乏对电子商务领域人才的吸引力,整体产业创新能力不足;
(5)对于电子商务重大项目,包括载体建设的支持力度不够。
二、制定过程
从2013年开始,市商务局对全市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电子商务产业园的建设情况、电子商务企业的运营情况等进行全面摸底调研,并赴昆山、南通、上海、杭州、广州等地考察学习。2014年3月14日,常熟市商务局组织全市20家电商骨干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各电商对于常熟市电子商务政策制定的意见。2014年5月6日,市商务局向各板块、相关部门、电商协会和电商产业园下发《关于对常熟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文件(讨论稿)征求意见的通知》。2014年6月25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常熟市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向各板块和相关部门征求意见。2014年7月10日至7月17日,市商务局、苏州电商协会、常熟电商协会分别对虞山镇、海虞镇、梅李镇、古里镇、服装城、高新区等板块的纺织服装行业开展电子商务调研。最终形成本《意见》。
三、制定的依据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2. 《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3. 《商务部〈“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
4. 《江苏省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
5. 《苏州市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6.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四、主要内容
1.制定了针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的扶持政策。根据《关于推进产业载体建设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通过新建或盘活改造产业载体用于发展电子商务的,经相关部门会审确认后,按照《常熟市产业载体建设提升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建筑面积超过一定面积,入驻电子商务企业数达到一定数量,均有相应金额的资金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省、苏州市级的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分别给予园区主办方不同档次的资金奖励。
2.明确了培育电子商务企业做强做大的目标。电子商务独立应用企业或电商代运营(外包)企业,通过B2B、O2O形式在常熟市经营的,根据年开票销售额或纳税额,可享受到不同档次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于获评各项荣誉的电子商务企业也将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以及一次性资金奖励。在常熟市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符合《常熟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条件,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享受相应补助或奖励。其中,上一年度中国电子商务百强企业(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发布名单为准),可参照上述文件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并享受相应补助或奖励。
3.支持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对于新建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根据注册收费会员数给予不同档次一次性资金奖励,对于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给予平台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以常熟市产业特点为基础建立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带动产业集群的发展,实际运营一年以上,且平台入驻商家200家以上,年平台交易额超过3000万元以上项目,给予平台建设方一次性奖励20-50万元。对本市电商园区及电商企业等围绕电商发展而开发的公共服务平台,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经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10-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在常熟市举办经市商务局批准的电子商务相关的重大活动,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一定支持。
4.加快电子商务人才的引进与培养。鼓励重点人才引进,根据相关人才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在常熟市年开票销售额超5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中,对年薪20万元以上的公司前三名高层次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三年给予奖励;每年命名一批常熟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创新创业团队、服务平台和领军人才等,并给予适当奖励;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培养院校和实训(培训)基地(机构)。
5.支持电子商务重大项目建设。在各种资源配置上给予重点倾斜,视产业引领作用、发展潜力、投资规模、贡献份额等情况,经市商务局、发改委(服务业办)、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联合会审认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别支持。 五、备注 本意见从2014年先试行一年,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主要为了方便文件适用,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产业园和相关行业机构给予扶持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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