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吴江区电商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
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吴江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9-05 来源:吴江区政府信息公开网
吴政办〔2014〕146号
吴江开发区(同里镇)、汾湖高新区(黎里镇)、吴江高新区(盛泽镇)、太湖新城(松陵镇)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区各委办局(公司),区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进吴江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吴江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的扶持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优化吴江区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打造国内领先的电子商务集聚区,加快吴江经济转型升级,推动区域经济社会的跨越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吴江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
第二条 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电子商务应用推广、电子商务平台引进和建设、人才引进和培养及相关活动的开展。
一、促进电子商务在企业的应用
第三条 对本地区应用电子商务的企业,上年度开票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本年度开票销售额增长率超过50%、100%、150%、200%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规模提升奖励。
第四条 鼓励本地企业发展线上线下融合的电子商务业务,经确认每设立一家线下实体体验店,给予5万元奖励;
二、鼓励引进和新建电子商务平台
第五条 对本区新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用户达3000个、5000个、1万个,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平台拓展奖励。(苏州有同类政策)
第六条 对建设有利于商务诚信体系规范和食品安全的电子商务平台,经商务部门认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七条 对新入驻吴江区的国内排名前十位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支持区内龙头型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对开票销售首次超过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
第八条 对办公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认定为电子商务产业园,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入驻率超过80%或入驻企业超过30家的,给予园区主办方不高于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苏州有同类政策);利用区内楼宇发展电子商务的,参照执行。
第九条 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当年新建数据中心、公共呼叫中心、电子商务企业融资服务中心、“一站式”代办服务系统等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园区基地、楼宇组织管理单位实际设备投资额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苏州有同类政策)
第十条 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性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4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本区内电子商务企业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引进和培训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和各类公共平台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活动,对经商务部门备案后开展的,给予活动组织方产生费用的50%资金补助,一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对于引进优秀电商运营团队、委托代理商、优秀人才的,给予一定奖励。
五、支持电子商务相关活动的开展
第十三条 对在我区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电子商务大型活动,在活动开展前由主办方向区商务局书面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后给予活动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总费用的50%,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六、其他
第十四条 对税收贡献大、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的电子商务项目或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予以扶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扶持政策如与国家、省、市相关政策重复,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由市、区两级政府共同承担”条款按照苏州同类政策执行,本政策按照60%的配套标准,年末统一执行;未明确的,配套金额按苏州实际下拨金额与本政策标准的差额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实施和最终解释权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每年年底由企业集中申报,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共同审核,报区政府同意,若测算资金超出区政府拨付,则按比例下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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