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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关于促进市区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

北京鸿蒙网科技有限公司   2015-11-17 16:14:15 作者:hongmeng 来源:字体大小:[ ][ ][ ]

来源: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市区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现对市区电子商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新办电子商务企业。

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电子商务企业登记注册时,一律不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电子商务企业注册资金分期缴付,注册资金首期缴纳20%,其余在两年内缴足。对新办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其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第一年100%、第二年50%、第三年30%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按财力分享比例由市、区财政分别负担。


二、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扩大规模。

对运营一年以上的自建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当年日均资金单向流量超过1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提供网上交易或网上支付结算服务且网站经营服务主体服务类营业收入(含会员费、广告费)达到1000万元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以其电子商务服务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实际缴纳主营业务税收(营业税、增值税)的30%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按财力分享比例由市、区财政分别负担。对电子商务“B2C”平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分别按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B2B”平台收费注册用户首次突破1000个、5000个和10000个的,分别按50万元、100万元和1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制造业企业和专业市场发展电子商务。

鼓励制造业企业通过第三方零售平台开设旗舰店、专卖店,开展网络直销、网上订货等业务,开拓网络零售渠道。鼓励制造业企业剥离电子商务业务,进入规划的园区集中、集聚发展电子商务。支持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自建平台,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电子商务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两化融合”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试点企业的制造业企业,分别按10万元和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符合规划的专业市场引导商户加入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对进场的线上实际交易商户占专业市场总商户达到60%的,给予专业市场运营商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鼓励电子商务园区加快发展。

对用于电子商务相关产业办公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楼宇),每入园一家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对园区运营商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年奖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各类资本在园区建设电子商务配送中心、大型物流仓储设施和电子分拨中心,其投资建设的项目优先列入市服务业重点项目。


五、鼓励引进电子商务总部。

鼓励和支持知名电子商务企业新设区域性运营中心、集散中心等新型职能总部。对单独设立法人的电子商务功能性机构总部和新型职能总部,按注册资金进行分档奖励:注册资金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注册资金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奖励50万元。


六、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争创品牌。

对新获得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称号和示范企业称号的单位,分别按40万元和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称号和示范企业称号的单位,分别按20万元和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加大融资力度。

将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优先纳入现有科技金融支持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的融资工具和产品设计。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轻资产、弱财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年度各担保机构已承担的担保责任额给予1%,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风险补偿。鼓励政府参股的各类创投、风投机构为初创期电子商务企业提供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权益性融资服务,对其实际投资额给予1%,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风险补偿。


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通过第三方零售平台开设网络旗舰店、专卖店等网络零售终端,提升我市企业在“B2C”领域的市场份额。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截止2015年12月底,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截止到2014年10月底,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电子商务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开展电子商务物流业务的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电子商务企业引进高端电子商务人才而产生的住房补贴、安家费列入职工福利费,科研启动经费列入研发费用,并按税法规定标准税前扣除。对电子商务企业交易平台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九、加大用地支持力度。

保障重大电子商务项目用地,对列入国家、省和市的重点电子商务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暂按工业用地性质挂牌上市。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电子商务,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电子商务企业和园区,其土地用途暂不变更。


十、加大人才引进和培育力度。

对电子商务企业从市外引进年薪在20万元以上且聘用时间超过一年(含一年)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按财力分享比例由市、区财政分别负担。鼓励行业协会、社会培训机构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高管培训和基础应用培训,对经批准的培训项目给予资助。对高管培训的场租费、资料费、讲课费等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对100人以上规模的基础应用培训的场租费、资料费、讲课费等费用给予50%的补助,单次活动补助额不超过2万元。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加强电子商务相关专业建设,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方式,努力培养国际化、复合型、实用性人才。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引进电子商务高端技术和管理人才,具体参照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执行。


十一、本意见所需各项奖励、补助资金,在市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如与市区其他优惠政策重复,按最高标准执行。


十二、本意见所指电子商务企业特指主营业务为电子商务的依法经营企业。


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可参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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