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促进电子商务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来源:张家港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各镇政府、经济服务中心,冶金工业园、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双山岛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公司),各条线管理单位:
《张家港市促进电子商务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31日
张家港市促进电子商务
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江苏省和苏州市关于促进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以支持、鼓励和培育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
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
(一)注册管理及税务征管关系均在本市的电子商务(应用、经营、服务)企业、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机构、电子商务载体(集聚区)和电子商务平台等。其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企业、服务企业(代运营企业)以及人才培训机构等应报市商务局备案。
(二)注册管理及税务征管关系均在本市的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服务外包载体和公共平台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包括企业与企业(B2B)、企业与个人(B2C)、个人与个人(C2C)、线上与线下(O2O)等业务。
本办法所称服务外包包括企业向境内外客户提供的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和知识流程外包(KPO)等业务。
第二章 电子商务扶持政策
第五条 促进电子商务应用。
(一)对加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B2C业务,正常运营满1年且签订2年以上服务协议,跨境B2C年销售额超过10万美元的前20家实体企业,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年服务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对加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国内B2C、C2C业务,正常运营满1年且签订2年以上服务协议,国内B2C、C2C年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前20名经营者给予一次性奖励。销售额超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
(三)对加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B2B网络营销(含跨境),正常运营满1年且签订2年以上服务协议,经市商务局、财政局等部门共同评选出的50家实体企业,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年服务或代运营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六条 鼓励符合本市产业特色的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一)对建立并投入实际使用1年以上,平台入网企业达200家以上且平台B2B业务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或有效注册2000人以上且平台B2C业务网上交易额超过5000万元的本市电子商务平台,按平台设备及软件投资额的30%给予平台经营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平台入网企业达500家以上且平台B2B业务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或有效注册5000人以上且平台B2C业务网上交易额超过2.5亿元的本市电子商务平台,按平台设备及软件投资额的30%给予平台经营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本市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注册收费用户首次突破1000个、2500个、5000个或交易用户首次突破5000个、25000个、50000个的,分别给予平台经营企业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平台拓展奖励。
(三)对本市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给予平台经营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自建第三方交易清结算平台日均资金流量超过500万元或实名交易结算用户总数超过20万的,给予平台经营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日均资金流量超过1000万元或实名交易结算用户总数超过40万的,给予平台经营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七条 促进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
(一)对使用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入驻电子商务经营、服务企业以及人才培训机构等相关单位达到10家以上的电子商务集聚区,给予集聚区主办方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对获得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的,分别给予园区主办方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本市重点网络零售企业开展自主物流配送的车辆,可在车身外部规范设置企业标志,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可为其办理临时通行证,按指定路线和时间通行限货区域,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情况下允许临时停靠。
第三章 服务外包扶持政策
第八条 扶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度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达1000万美元、纳税增幅15%以上的企业,每年评定不超过五家服务外包规模型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达200万美元、收入增幅30%以上、纳税增幅20%以上的企业,每年评定不超过十家服务外包成长型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服务外包企业承接业务。对经认定的重点企业承接的离岸外包业务,按合同和银行收汇凭证,每承接1美元业务,给予服务外包企业0.05元人民币奖励;对经认定的重点企业承接的在岸外包业务,按合同和银行收入凭证,每承接10元人民币业务,给予服务外包企业0.05元人民币奖励。申请企业当年度服务外包业务收入须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时符合规模型、成长型企业奖励政策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四章 鼓励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政策
第十条 积极引进、加快培养适合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需要的实用技能型人才。
(一)鼓励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企业进行技术人才培养。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企业订单式委托专业培训机构培训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专业人才,培训时间不少于三个月,且与培训学员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经认定后给予企业不超过培训费用50%、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的培训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人才培训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应在培训前将培训计划报市商务局和财政局备案。
(二)鼓励本市培训机构开设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专业课程。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开设学历后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专业课程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三个月,且培训学员与本市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企业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后给予培训机构1000元/人的培训奖励。培训机构应及时将培训计划报市商务局和财政局备案。
(三)鼓励引进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专业人才。将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专业人才纳入市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目录。改善人才居住条件,对新引进的、与本市电子商务和服务外包企业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电子商务和服务外包专业人才在外租房的,经认定后按每人400元/月的标准给予租房补助。补助资金逐年审核发放,由企业统一申请及发放给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专业人才。已享受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政策的,不再享受租房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每家电子商务企业根据本办法每年只能享受一项电子商务扶持政策,每家服务外包企业根据本办法每年申请市级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企业同时符合电子商务和服务外包扶持政策的,每年申请专项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与本市其他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申报单位择一申请,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享受扶持政策的电子商务企业、服务外包企业,应当定期向市商务局报送企业经营统计信息;服务外包企业应当及时在商务部服务外包统计系统中录入相关业务数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张政发规〔201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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