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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北京鸿蒙网科技有限公司   2015-11-18 08:54:08 作者:hongmeng 来源:字体大小:[ ][ ][ ]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进一步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3-12-3  来源:安庆市发改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进一步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1日




安庆市进一步推动

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

(试 行)


为进一步发展和提升服务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1〕109号),结合安庆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2013年度资金规模为3000万元,县(市)、区财政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在本市注册并纳税的服务业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扶持政策

(一)现代物流业

3.新建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下同)、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新增设施项目的,按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给予奖励。

4.物流业企业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纳税后,另给予固定资产(厂房和设备)投资额5%的一次性补助。

5.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其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超基数增量部分,3年内按其超基数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

6.新晋升为国家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科技信息服务业

7.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国家或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后,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一项软件著作权一次性奖励2000元;新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认定为信息服务平台和信息服务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5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由企业所在地财政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

8. 对新引进的云计算、物联网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工业设计和研发设计、文化创意、节能环保等高端服务业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缴纳的增值税本市留成部分,前2年给予全额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自获利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前2年给予全额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院、培训机构等与产业园区或企业共建服务外包等高端服务业人才实训基地。年实训规模达到300人以上的高端服务业实训基地,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年实训规模达到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实训基地,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市政府为高端服务业企业提供标准化厂房和相应办公条件,租金实行2免3减半。

9.对云计算、物联网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工业设计和研发设计、文化创意、节能环保等高端服务业企业,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纳税后,另给予固定资产(厂房和设备)投资额5%的一次性补助。


(三)中介服务业

10.新设立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从业人数20人以上、办公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科研开发、科技成果交易、人才中介、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3年内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的50%奖励给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由企业所在地财政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


(四)金融业

11.有关金融业扶持政策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五)旅游业

12、新评为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评为省、国家文明景区,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3、新评为国家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对坐落在安庆城区的分别给予5万元、3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励;坐落在县(市)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评为银叶级、金叶级绿色饭店,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14、新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已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位次每提升两位,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旅游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的旅行社,按其当年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超基数增量部分,3年内按其超基数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对全年接待游客总数位于全市前5名的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组织市外游客以专列、游轮、包机或大型团队形式来安庆旅游的旅游企业,游览3个以上收费景区(点)(含3个,其中市区至少1个),在安庆至少停留1晚,每趟专列、游轮或大型团队达200人以上(含200人)奖励1万元,300人以上奖励2万元,400人以上奖励3万元;包机每架次达50人以上奖励1万元,100人以上奖励3万元。

15、投资旅游景区建设项目,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50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列入市旅指委调度重大旅游项目,按银行贷款利息50%予以贴息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6、新评为省、市旅游商品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国家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省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分别给予5万、3万、2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本市新建营业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旅游购物商场,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7、新评为国家、省旅游经济强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8、新评为国家、省优秀旅游乡镇,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19、新评为国家、省乡村旅游示范村,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20、新评为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1、新评为国家水利风景名胜区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2、新评为国家、省体育休闲旅游示范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23、新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24、新评为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餐馆,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25、当年完成智慧旅游建设任务的县(市)区、景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文化服务业

26.新设立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娱乐企业及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体育经营企业,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超基数增量部分,3年内按其超基数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

27.在安庆市新注册设立的文化类商业演艺公司,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超基数增量部分,3年内按其超基数增量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28.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列入全国重点文化出口名录的文化企业和项目,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9.在安庆市登记注册的动漫制作企业,获国际、国家、省级重大奖项的动漫原创作品,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列入文化部“中国原创动漫扶持计划成果”的原创作品或创作团队,被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部动漫作品的奖励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出版发行单位,发行我市原创动漫作品的,按销售收入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0.在安庆市登记注册的网游研发企业,产品完成全部研发并通过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获得政府出版部门版号后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不含单机版),2D每款奖励30万元,3D每款奖励50万元。

31.在安庆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投资拍摄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广播剧,电影在院线公开放映的,每部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电视剧(纪录片)在国家级、省级电视台播出的,分别按每集3万元、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广播剧在国家级、省级电台播出的,分别按每集2000元、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同一产品在多个电台、电视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助。新建多厅数字影院(3厅以上),每厅补助5万元。

32.承办国际性、全国性文化体育重大活动及动漫展示活动(政府资助除外),承办单位广告收入缴纳的营业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33.对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文华大奖”、“中国艺术节金奖”、“中国戏剧节优秀剧目奖”的创作剧目给予30万元奖励,其中30%用于获得单项奖的个人;对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入选作品奖、“文华奖新剧目”奖、“中国艺术节”优秀作品奖以上、“中国戏剧节”剧目奖的创作剧目给予10万元奖励,其中30%用于获单项奖的个人;对于获得中国戏剧“梅花奖”的个人给予5万元奖励,并给予对其培养的剧团15万元奖励;对于获“安徽省艺术节”一等奖、安徽省“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的大型创作剧目给予5万元奖励;对于获“安徽省艺术节”一等奖的小戏折子戏、安徽省小戏折子戏调演获一等奖的作品给予2万元奖励,对获单项奖一等奖的个人给予5000元奖励。

34.对于我市作者创作并由我市剧团搬演获国家级大奖的剧目给予作者5万元奖励;对于我市作者创作并由我市剧团搬演获国家级奖和省级一等奖的剧目给予作者2万元奖励;对于我市作者创作的大戏剧本在国家级刊物《剧本》、《中国戏剧》上发表的给予5000元奖励;对于我市作者创作的剧本在省级以上征稿活动中获二等奖以上的给予5000元奖励。政府征集剧本,购买大戏和小戏版权,免费交由安庆市各艺术院团使用,实现资源共享。

35.继续实施好文化下基层活动,加大政府购买文化产品力度,扩大黄梅戏在全国的影响力。

市直演艺团体在市内剧场演出一场大戏给予5000补贴,在八县(市)三区农村演出一场戏给予5000元补贴,市直剧团在市外及省外巡回演出每场补助4000元,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演出每场补助5000元,外地剧团剧目获得省级以上奖项剧目来安庆演出,每场补助引进单位5000元。


(七)商贸服务业

36.在市区投资建设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县域投资建设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商业设施(不含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商业设施,下同),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按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50%给予奖励。

37. 在市区投资建设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市辖县(市)投资建设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商业设施,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投资企业自营和租赁经营的,自开业经营之日起,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前2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

38.鼓励发展社区商业和特色商业街区。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商业示范社区和特色商业街区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39.对新获中华老字号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本市新建老字号连锁店(不低于50平方米,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给予5万元奖励;新获得安徽省老字号的、江淮新品牌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0.商贸企业新建符合标准要求的配送中心并在社区建立连锁直营便利店,经验收合格的,给予奖励。新建的配送中心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度新增社区便利店(不低于50平方米,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达到5个、10个、20个以上的,每个店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1.商贸企业新建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社区生鲜超市,其蔬菜经营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验收合格,每个给予设备投资5万元经费补助。

42.家政服务龙头企业新开业家政连锁店5家以上,每个营业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经营一年以上的,每个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43.省级以上重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新建符合规范要求的加工分拣中心和社区标准化回收站(点),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补助;新增专门从事物流的配送车辆,每辆给予购车款的20%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44.为加强市场调控,对经市商务局认定的生猪活储单位,市财政按每头40元标准给予补贴。


(八)餐饮业

45. 新引进国内外知名特色餐饮企业直营连锁店,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三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国内外知名特色餐饮企业,每新增1个直营连锁店,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餐饮业务年营业额排名安庆前10位的企业(不含快餐连锁型企业),为支持其转型发展,支持培育餐饮品牌,发展经济简餐,对新增连锁店,每个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电子商务

46.国际排名100强、国内排名50强的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区域性(功能性)总部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47.我市年在线销售收入超2000万元的零售或批发型电子商务企业,或年服务收入超1000万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其宽带使用费用、网络通信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等,按实际支出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本市自主创新、自有品牌的电子商务商家对顾客(B2C)平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上述两项不重复奖励。

48.对新进入阿里巴巴等国内著名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企业会员,由市财政给予参与国内贸易的会员一次性补助50%年服务费,参与国际贸易的会员一次性补助30%年服务费,年服务费补助最高均不超过1万元。

49.电子商务企业的网络交易额、贸易展会的销售额、农超对接活动流通企业的销售额,由同级财政在3年内按其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


(十)会展业

50.新办经营会展场馆的会展企业,从开馆及开业年度起,前三年缴纳的营业税本市留成部分,三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给予奖励。

51.在本市举办超过400个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室外按每个标准展位150元给予补助,室内按每个标准展位200元给予补助。

全年在我市举办室内展会面积累计达到5万平方米的会展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超过5万平方米的,每增加1万平方米,再奖励1万元。

52. 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组织企业参加国内省部级单位举办的大型展会,企业参展产品的展位费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其中市财政补助50%,县(市、区)财政补助50%。

对参加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境外展,在省补贴政策的基础上,由市财政按实际参展费用(展位费、往返交通费、境外交通费及规定标准的食宿费)的30%再给予补贴。


(十一)对外贸易

53.加大企业出口奖励,对企业当年新增出口额,每美元奖励2分钱。

54.支持企业进口先进设备促进技术改造,对机电设备及关键零部件进口每美元在省奖励2分钱的基础上,由同级财政再增补1分钱。

55.设立进出口突出贡献奖,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奖励。对进出口净增1000-20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对净增2000-50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16万元奖励;对净增5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24万元奖励。

56.出口信保补贴。对小微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按实际缴纳的保费在省财政补贴50%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补贴40%(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5万元)。

57.鼓励县(市)商务局设立进出口企业孵化促进中心,经市商务局认定的县级进出口企业孵化促进中心,在县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在5万元以内等比例补助。


(十二)其他

58.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优惠政策。新获得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称号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被确定为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单位的给予50万元奖励,主要用于规划编制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59.对投资额5亿元、10亿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在2013年度开工建设后,分别一次性补助项目前期工作经费20万元、

50万元。

60.对2013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分别再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1. 对当年新增的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和重点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补助。在大型综合市场、专业市场等企业和组织内设立商贸服务业统计站,每个统计站一次性补助5万元。

本项补助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62.建立实施商标品牌建设奖励制度。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每件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奖励20万元。

对获得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庆市政府质量奖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安徽省服务名牌、安徽省卓越绩效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对制定实施服务标准化的企业按《安庆市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奖励办法》(庆质标[2009]4号)予以奖励。

63.对具有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到省会城市开办连锁专卖店的(营业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由市财政给予每个新开店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各县(市)、区企业到计划单列以上城市开办安庆市特色产品、中华老字号产品专卖店、专营店的,每个新开店(营业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奖励。

64. 社会民办养老机构新建、扩建(租赁经营)床位数50张以上养老福利机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正常运营1年后且入住率达到60%以上的,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社会民办养老机构新建、扩建(租赁经营)床位数300张以上养老福利机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正常运营1年后且入住率达到60%以上的,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自建养老福利机构的,按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全额标准给予补助。

社会民办养老机构(50张床位以上、集中居住且入住率达到60%以上的)正常运营第2年起,经市民政部门认定,按实际入住人数,每人每年给予1200元的运营补助。

对社会民办为社区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对营业额排名安庆市前5位的,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的运营补助。

65.新引进国内外银行、保险、证券机构、知名服务企业、服务外包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基地航空公司以及文化企业引进高层技术管理人员、知名演艺人员,其高管人员(3人以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66.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或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关联性大的项目,在符合用地、规划前提下,可实行“一事一议”。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不重复享受我市其他扶持政策。

67. 建立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体系。将现代服务业发展情况列入市对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根据综合考评结果,年度前5名的县(市)区,分别奖励8万元。前5名的市直部门服务业发展先进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


三、附则

68.本政策涉及税收本市财政留成部分,市与县(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条款内容涉及对企业税收奖励的额度,除有明确规定外,均不超过企业当年纳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

本政策兑现的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或同级财政承担的外,均由市与企业纳税地所在县(市)、区按比例承担。城区企业奖补资金市、区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八县(市)范围的企业奖补资金市、县(市)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其中:城区范围内的企业,由市财政统一兑现,资金由市财政与区财政结算。八县(市)范围内的企业,由市财政与县(市)财政分别兑现。

69.申请兑现政策的企业或单位,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改委窗口统一申报受理。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参加,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审结,并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单位或个人。

70.对项目实施期间或可享受补助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不得享受本扶持政策。

71.本政策与市财政同类型或相似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72.本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做好政策宣传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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