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关于加快电商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蚌埠市人民政府网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实际对我市现有电子商务促进政策进行整合,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加快转型升级、提高综合竞争力、建设皖北商贸中心城市的核心任务,以扩内需、稳出口、保增长、惠民生为目标,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支撑服务体系,着力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全面提升我市电子商务的创新能力、应用层次和发展水平,努力开创具有蚌埠特色的电子商务发展道路。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建设3个电子商务产业特色园区,引进培育1家年交易额过亿元的大型电子商务平台,扶持100家限上电子商务企业,其中B2B 20家、B2C 60家、C2C 17家、O2O 3家,将我市建设成为全省电子商务强市、皖北电子商务中心,电子商务交易额占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培育壮大经营主体。
1.培育电子商务平台和龙头企业。优选一批基础扎实、成长性好的企业和平台,充分利用相关政策措施,进行重点支持和培育。重点培育一个O2O模式的本地生活主流平台,鼓励商贸企业自建平台和利用第三方平台拓展市场,支持我市特色农产品、玉器、玻璃器皿等优势产品、行业建设专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推进我市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和产业融合。(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文广新局、市供销社、市工商局)
2.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按照产业链的要求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依托现有商品市场发展电商集聚区,吸引国内外电子商务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入驻,培育具有较强招聘培训、物流仓储、融资担保、孵化培育等公共服务功能的特色园区,带动我市电子商务集聚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经信委、市工商局)
3.实施电子商务示范带动工程。综合各县、区电子商务应用普及、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和产业园区发展等情况,组织申报若干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和一批示范企业,认定若干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县(区)、示范基地和一批示范企业,逐步形成示范县(区)、示范基地(园区)、示范企业共同示范引领局面,带动全市电子商务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
(二)扩大电子商务应用范围。
1.引导传统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鼓励传统企业(包括生产型企业、各类服务型行业)优化业务流程,通过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电子商务,将电子商务应用到生产和流通全过程,加快推进传统业务与电子商务的整合发展,力争到2020年传统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比例达到80%。(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邮政管理局)
2.推进网络零售规模化发展。鼓励传统零售企业开展网络零售业务,通过信息化商业管理模式,利用互联网形成规模化经营。推动企业开展网上交易和清算,提高商品流通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鼓励发展垂直化专业市场和社区电子商务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强化电子商务应用创新。鼓励电子商务在营销渠道、商业模式及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创新,推进多模式、多层次的实际应用。发展移动电子商务,推广手机、掌上电脑等智能移动终端的应用,支持电子商务运营商与电信运营商、增值业务服务商和金融服务机构之间开展对接,提高移动电子商务覆盖面。(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蚌埠电信公司、蚌埠移动公司、蚌埠联通公司)
4.加快发展农村和林业电子商务。支持农产品网上批发、零售,推动农村电子商务普及、应用。推动涉农电子商务平台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开展合作,探索农村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的新途径、新模式。支持农村中心镇商贸、商品配送中心开展电子商务,提供便民服务。鼓励林业龙头企业和林业专业合作社组织拓展电子商务,建立市、县林权交易服务平台及其信息系统。(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
5.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支持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和参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加快建设并充分发挥蚌埠(皖北)保税物流中心等海关特殊监管区连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功能优势,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争取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试点。支持重点企业建立本行业或门类、内外贸结合多语种的电商贸易平台。鼓励企业在海外设立批发展示中心、商品市场、专卖店、“海外仓”等各类国际营销网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蚌埠海关、蚌埠检验检疫局、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
(三)加快构建电子商务产业体系。
1.构建电子商务产业链。发挥电子商务在培育产业集群过程中的作用,鼓励产业集群龙头企业或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为上下游提供供应链服务,带动上下游企业提高电子商务应用水平,逐步发展企业间电子商务。支持基础条件好、居于产业链核心环节的骨干企业通过成熟的电子商务技术整合上下游关联企业,构成业务协同的全程供应链,建设2—3个电子商务全产业链行业。(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市邮政管理局)
2.打造电子商务公共平台。通过政府扶持、中介推动、企业应用,重点扶持区域性特色电子商务平台、大宗生产资料交易平台、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和行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围绕蚌埠特色行业、优势产业,建成集信息发布与展示、电子交易结算、投融资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立足蚌埠、辐射安徽及全国的电子商务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帮助我市企业降低运营成本、增加贸易机会、拓展国内外市场。(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市供销社)
3.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制度。研究建立电子商务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电子商务企业信息统计和采集,完善电子商务发展评价体系,建立电子商务运行监测系统,提升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和行业发展决策的科学化水平,使我市限上电子商务企业80%纳入统计系统。(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统计局)
(四)建立健全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
1.加强信息网络基础工程建设。加快基础通信设施、光纤宽带网和移动通信网络建设,推进光纤到楼、入户、进村,实现光纤宽带全覆盖。全面推进“三网融合”,鼓励发展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手机电视、有线电视网宽带服务等融合性业务,完善“三网融合”技术创新体系。鼓励企业加大信息化投入,普及采购、制造、营销和管理等领域的信息技术应用,提高企业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使限上企业信息化比例达到100%。(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2.完善信用认证及安全支付体系建设。利用身份认证、数字签名等技术,结合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的建设和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加快企业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提升电子商务安全水平。支持我市首批第三方支付许可牌照企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电子银行建设。支持O2O模式本地生活网上交易监管平台建设,解决电子商务纠纷,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优化电子商务交易后端服务。(责任单位: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市公安局、市工商局)
3.健全优化物流、仓储与配送体系。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与全国或区域知名电商平台合作,建设物流、仓储、配送节点,成为全国或区域分仓和节点。依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体系建设、乡镇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建设等项目构建共同配送服务网络,实现合作共赢。支持快递和物流配送企业、连锁超市等与电子商务企业构建合作发展平台,建立战略联盟合作关系。推动快递行业与社区服务网点合作,提高配送效率,畅通电子商务服务的终端环节,使电商统一配送比例达75%以上。(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邮政管理局、市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培育电子商务技术服务企业。坚持引进与扶持相结合,引进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来蚌埠设立区域总部,扶持1—2家全方位一站式电子商务服务综合平台。培育本地电子商务服务龙头企业,在“创意策划、技术研发、运营管理”等方面发展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业,支持电子商务咨询、资讯、法律、技术、人力资源等方面开展服务外包。(责任单位:市招商局、市经信委、市工商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实行目标管理。
建立蚌埠市电子商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商务局牵头,市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推进全市电子商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研究制定具体扶持政策,加强对电子商务发展的促进引导和宏观指导。把电子商务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各县、区应建立相应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促进本地区电子商务发展。
(二)完善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壮大电商经营主体、完善配套支撑体系、营造发展环境等工作。各县、区要安排资金,支持区域内电子商务企业加速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支持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电子商务产业。鼓励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等建设符合规划的电子商务产业园。
(三)成立协会,强化行业自律。
建立健全电子商务行为规范和统计制度。建立各级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组织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开展政策引导和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强化行业自律,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四)校企合作,实施内引外联。
加强与安徽大学、安徽财经大学等高校在电子商务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国际、国内著名电商企业、园区的联系和协作,建立电子商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网络。鼓励企业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电子商务交流、促进活动。推动电子商务企业的对外合作,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
附件:蚌埠市电子商务发展促进政策
2014年9月12日
附件
蚌埠市电子商务发展促进政策
近年来,电子商务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并逐步向研发、生产、流通、消费等实体经济渗透,成为引领生产生活方式变革的重要力量。为加大对电子商务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进全市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培育壮大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1.国际排名100强、国内排名50强的电子商务企业在蚌埠注册设立全国性、区域性(功能性)总部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蚌埠设立全国性总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给予企业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其市场拓展及推广活动费用分别给予50%的补贴,每次活动补贴不超过5万元;对在蚌埠设立区域性总部的企业,给予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其市场拓展及推广活动费用分别给予30%的补贴,每次活动补贴不超过3万元。
3.我市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平台,正常运营满1年,且线上销售额达1000万元的,按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平台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我市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按其首期服务年费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5.对通过B2B、B2C、C2C、O2O等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6.对通过对外兼并重组和上市融资引进外资的电子商务企业,可由注册地所在区县或园区按其实际引进外资的3‰或5‰给予企业经营团队一次性奖励。实际引进外资低于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可按5‰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美元的部分,对超过部分按3‰给予奖励。
二、完善电子商务配套支撑体系
7.支持大学毕业生、个体工商户通过电子商务创业,经市电子商务工作联席会议认定的大学毕业生、个体工商户可申请创业担保贴息贷款。大学生个人担保贴息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个体工商户个人担保贴息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免费提供多层次、全过程、阶梯式的创业培训。对经过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的,分别按照100元/人、1000元/人、13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贴。
8.设立电商企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参照市中小企业出口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对经市电子商务工作联席会议认定的电商小企业给予贴息扶持,贴息贷款最高额度为40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贷款额度在200万元(含)以内的,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上的,200万元以上4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照基准利率的25%给予贴息。
三、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9.对占地面积50亩以上或办公使用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入驻企业不少于10个、入驻企业占用面积不低于50%,统一物业服务、配套服务体系完善、运行1年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或专业楼宇,给予组织管理单位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10.对新落户的电子商务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20%给予租金补贴。在市区和各县租用仓储进行配送的,分别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4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1年,每个企业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
11.自2013年4月1日起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现代物流企业,稳定运营6个月以上、吸纳3人以上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助,其中:个人自主创业的按5000元标准补助,合伙经营的根据合伙人数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助,合伙经营补助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10000元。
12.支持社会培训机构、协会或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高管培训和基础应用培训,事前向市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并批准的培训项目给予如下资助:对高管培训的场租费、资料费、讲课费等费用进行全额补贴;对100人以上规模的基础应用培训,其场租费、资料费、讲课费等给予50%补助,单次活动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四、其他电子商务促进政策
13.对获得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奖励。
14.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根据贡献大小,给予协会相应的补助。支持协会组织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应用推广活动,以购买服务或资助等形式支持行业协会牵头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行业发展研究和统计监测。对协会开办网站、普及电商应用期刊和承担电商课题、项目调研、论证等活动经费予以部分或全额补贴。电商协会参照工业企业协会给予10万元开办补助。
15.支持淘宝蚌埠馆、产业带等项目建设,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开馆费用支持。鼓励开展蚌埠特色产品专场网络促销活动,且促销活动期间网上零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承办单位,给予其网络推广营销费用30%且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
16.对引进和投资建设我市电子商务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已享受同类或“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
17.涉及开发电商平台、信息系统等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涉及税收部分按照法律法规和我市关于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附则
18.上述优惠政策以每年公布的申报条件和兑现标准执行。
19.本政策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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