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促进电商发展的扶持政策(试行)
肥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西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政办〔2014〕53号
中国肥西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4-10-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肥西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0月10日
肥西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政策(试行)
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根据《2014年合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培育壮大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1.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县设立总部、或建设对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2.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创新商业模式以及建设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电子商务产业化项目,经县商务局认定核准的,按项目实际投资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对当年我县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新引进的电子商务企业,且注册资金在300万以上,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运营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8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
5.本县自主创新、自有品牌的电子商务企业对顾客(B2C)平台,年在线销售收入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我县年在线销售收入超1000万元的零售或批发型电子商务企业,或年服务收入超500万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其宽带使用费用、网络通讯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等,按实际支出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完善电子商务配套支撑体系
7.对自建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且日均资金流量超过100万元的,三年内每年给予10万元的奖励。
8.对办公使用面积超过5000m2,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入驻率超过80%,实际运行一年以上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经县商务局认定,给予楼宇组织管理单位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9.对举办网货交易会或电子商务企业参与展会活动的,按会展业发展政策予以奖励或补助。
10.电子商务园区建设和入园企业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三、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11.对电子商务企业综合评定或开发项目获国家、省级政府部门表彰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12.每年安排30万元资金用于开展电子商务宣传培训。
13.对获得省级及其以上财政扶持政策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按获得国家、省补助额1∶1和1∶0.5给予配套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四、本政策自2014年9月20日起试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县商务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制订。
五、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或参照同一补助考核依据的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对获得上级补助奖励、本级给予配套的,与本级补助奖励不重复享受。
六、当年度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或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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