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安徽省电商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安徽省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商贸发展科 更新时间:2014-7-30 9:20:00
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安徽省电子商务示范县
(市、区)创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商务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8号)精神,省商务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安徽省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决定开展安徽省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通知要求结合自身产业优势精心组织申报材料,并于10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十一份)报市商务局(商贸发展科)。
马鞍山市商务局
2014年7月30日
(联系人:盛业成 联系电话:8355719)
安徽省商务厅 文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件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合肥海关
安徽省国税局
安徽省地税局
安徽省工商局
安徽省质监局
皖商信〔2014〕145号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合肥海关 安徽省国税局 安徽省
地税局 安徽省工商局 安徽省质监局
关于开展安徽省电子商务示范县
(市、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行各市中心支行、巢湖中心支行,各直属海关,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
为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8号)精神,省商务厅等九部门联合制定了《安徽省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区)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决定开展安徽省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要求组织所辖县(市、区)进行申报,并于10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商务厅(电子商务处)。
特此通知
附件:1. 安徽省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区)评定标准
2. 安徽省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区)申请表
3. 安徽省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区)创建方案(参考提纲)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合肥海关 安徽省国税局 安徽省地税局
安徽省工商局 安徽省质监局
2014年7月16日
附件1
安徽省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区)评定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8号)精神,为加强规划引领和政策支持,尽快形成一批电子商务发展基础扎实、特色鲜明、潜力较大的县(市、区),示范带动全省电子商务发展,特制定本评定标准。
第一条 安徽省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区)(以下简称示范县),是指重视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管理机制和产业政策,拥有一定数量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产业链比较完整,对全省电子商务或某一领域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的县(市、区)。
第二条 示范县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县(市、区)自主申报和各市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合肥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申请创建示范县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地方政府重视电子商务发展。制定出台过本地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划。商务主管部门设立或正申报设立电子商务专门科室(含在相关科室增挂科室牌子)。
(二)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水平较高。电子商务与当地主导产业结合紧密。拥有一定数量的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和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网络零售额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值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电子商务产业配套比较健全。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完善,宽带广泛应用,交通运输便利,并建有或正规划建设符合当地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产业园区(楼宇),有效整合相关资源,实现电子商务集聚发展。
(四)电子商务基础工作比较扎实。社会关注度和参与度较高,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和引进工作有效开展,行业组织建设逐步建立,行业统计工作积极推进。
(五)电子商务发展特色鲜明。形成符合当地特色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在生产资料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农村电子商务、金融IC卡行业应用、移动支付或者互联网金融等领域对全省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创新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六)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有序。未发生重大涉税违法案件。
(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良好。网络交易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健全,消费者申诉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八)电子商务诚信水平较高。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组织,应依法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商务产品应使用商品条形码。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由当地政府名义提出的申请文件;
(二)省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区)申请表;
(三)省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区)创建方案;
(四)与申报条件相符合的有关佐证材料,包括机构设置文件、产业政策文件、产业园区资料以及相关配套产业发展情况的佐证资料。
以上申请资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请和认定资格。
第五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县(市、区)以当地政府名义提出申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县(市、区)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报经各市政府签署意见后报省商务厅。
第六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合肥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根据认定条件,研究确定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区)创建单位候选名单。
第七条 省商务厅对候选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由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合肥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联合公布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区)创建单位名单。
附件2
安徽省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区)申请表
县(市、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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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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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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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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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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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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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指标 |
电子商务企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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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电子商务 交易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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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就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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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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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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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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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商务部门 初审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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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市政府 推荐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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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安徽省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区)创建方案
(参考提纲)
一、当地经济特色及电子商务发展概况
1. 当地经济发展概况及特色产业;
2. 当地电子商务产业规模;
3. 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4. 经济各领域电子商务应用情况;
5. 电子商务产业企业发展情况;
6. 电子商务园区建设情况。
二、当地电子商务行业管理情况
1. 政府对电子商务的战略定位;
2. 电子商务管理体制及机构建设情况;
3. 电子商务规划、政策制定情况及主要内容;
4. 行业协会发展情况;
5. 人才、培训、统计等基础工作情况。
三、下阶段电子商务发展目标和主要举措
1. 当地电子商务发展近期目标、中远期目标;
2. 战略目标的可行性分析;
3. 下阶段发展电子商务的主要举措;
4. 实现所定目标的政策保障措施。
安徽省商务厅办公室 2014年7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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