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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

北京鸿蒙网科技有限公司   2015-11-18 10:55:06 作者:hongmeng 来源:字体大小:[ ][ ][ ]

来源:桐城市政府门户网站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双新经济开发区筹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桐城电子商务发展,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经研究,制订如下政策。

1.建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市财政安排预算100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在本市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及个人。


2.促进电子商务集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新建电子商务产业园或改造现有楼宇兴办电子商务集聚区(以下简称园区)。对新建园区的,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入驻电子商务企业不少于10家(每个企业年网络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入驻企业占用面积达40%以上,统一物业服务、配套服务体系完善、运营1年以上,给予运营单位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改造现有楼宇的,营业面积达5000平方米,入驻电子商务企业不少于6家(每个企业年网络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入驻企业占用面积不低于50%,统一物业服务,运营1年以上,给予运营单位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进入园区。在园区租赁用房,且租用1年以上,按实际缴纳租金的30%给予补助,个人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企业每年不超过5000元。


4.鼓励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落户本市。对国内排名50强电子商务企业在桐城注册设立区域总部(独立核算),经营满1年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新落户的电子商务企业,按企业实缴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等额资金标准给予奖励。对其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按等额资金标准给予奖励。


5.发展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业务。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桐城设立全国性总部,正常经营满1年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日均线上资金流量超过300万元的,再给予 100万元奖励。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额认定以中国人民银行统计为准。


6.鼓励本市企业建设电子商务平台。对本市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正常运营满1年且线上销售额达300万元以上的,给予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20%的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本市企业自建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且年服务收入达1000万元的,给予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20%的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企业入驻阿里巴巴•桐城产业带的,其网络广告和基础运营服务年费给予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380万元。


7.鼓励企业扩大销售规模。对本市电子商务企业年网络销售首次达到5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上台阶奖励。对2013年度交易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2014年度交易额增幅在3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


8.鼓励开展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9.放宽市场准入。鼓励自然人和企业开办网店,从事网上经营。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放宽名称登记限制,可使用“XX网店”、“电子商务”等字样作为名称中的相应字段;放宽住所(经营场所)限制,可依法使用自有或租用的住宅办理工商登记。放宽经营范围限制,可使用“网上经营xx”或“网上提供xx服务”等用语为经营范围。


10.加快人才培育。对电子商务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实际招用人数给予1500元/人的岗位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分3年到位,每年不超过7000元。

对经认定为我市重点电子商务企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和创新企业团队,可享受桐城市人才引入相关政策,并在个人入户、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11.其他

(1)本意见暂定一年。所有扶持政策的兑现须经市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再报市政府审批后下发。

(2)各单位、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奖励(补助)资金,并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符合我市多项奖励扶持政策的,除本意见已明确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扶持,对重大电子商务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引进建设的,经项目主体申请,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3)认真把好资金使用关,确保资金扶持取得实效。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取消该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4)本意见所指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及网商(网店)均包含一、二、三产企业。

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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