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来源:侯马经济开发区
山西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文件
晋侯开管发〔2012〕4号
侯马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为了深入贯彻国家《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具体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转型发展、跨越发展”战略部署,进一步优化开发区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提升现代物流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特制定本优惠政策。本政策适用范围为侯马开发区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主营业务是为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提供电子商务服务,并经侯马开发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管理委员会认定的电子商务类企业。
电子商务是指在互联网的开放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销售实物和非实物(非实物指服务、知识、知识产权等)及提供相关综合服务等商务活动。
第一章 放宽准入政策
第一条 鼓励国内外专业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区设立区域总部、运营中心、技术支撑中心、结算中心,积极支持国内外知名品牌生产企业和大型流通企业以自主品牌为支撑,在我区设立专业电子商务企业,鼓励支持区内企业剥离成立专业电子商务公司。
第二条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的经营者,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外,可依照经营者的申请核定经营范围。
第三条 在名称不重名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允许电子商务经营者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
第二章 财税优惠政策
第四条 电子商务企业自开业年度起,营业税、所得税享受“3扶持3减半”的扶持政策,即前3年营业税、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第4年至第6年营业税、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开发区财政作为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五条 对于技术领先、模式领先、带动能力强、市场前景广阔、获得侯马开发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管理委员会推荐的电子商务企业,可由开发区下属国有公司参与入股扶持,2年后由初创股东优先回购国有股份。
第六条 国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国内百强电子商务企业,在开发区注册设立全国性、区域性总部的(独立结算型),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对电子商务企业新技术或新产品开发获国家、省级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对获得省级及其以上财政扶持政策的电子商务企业,开发区财政分别按获得国家、省补助额1:1和1:0.5给予配套扶持,最高扶持额可达100万元。
第九条 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开发区设立全国性总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开发区财政给予企业2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十条 在开发区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电子商务大型会展活动,开发区财政可给予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 对入驻开发区的电子商务企业自建的数据处理、存储中心所产生的用电费用,给予50%补贴。
第三章 办公场所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入驻开发区电子商务大厦,并经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管理委员会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开发区财政将根据企业实际使用面积连续2年给予办公场所租赁补贴。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企业引进的,经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外阜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所租赁的住房,开发区财政连续两年给予50%的房租补贴,人均补贴额可达5000元/年。
第十四条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在开发区建设配送中心、标准化仓储设施和电子分拨中心,对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所建设的第三方物流配套设施,可根据项目投资额,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四章 人才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积极支持人才引进,对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年薪在10万元以上且聘用时间超过1年(含1年)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部用于奖励相关人员。
第十六条 对于进行电子商务领域成果转化的创业者,经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认定,开发区财政可给予创业资金扶持,扶持额度最高可达30万元。
第十七条 海外高层人才在区内电子商务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开发区将帮助其申请列入国家“千人计划”或山西省“百人计划”,最高可获得14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
第五章 金融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 促进电子商务企业与银行的全面合作,建立电子商务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平台,由具有资产存管业务资格和专业资金清算能力的存管银行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承担电子商务的资金支付、清算和保管功能,实现资金存放、清算与网上货物交易的相对独立,降低交易风险。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企业所建设的第三方物流配套设施,由开发区相关部门协助企业解决固定资产投资额度50%的贷款。对于能够形成产业聚集效应的龙头项目,企业可向开发区财政申请贷款贴息,贴息总额可达100万元。
第二十条 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经开发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定,可由开发区海达投资公司给予短期借款扶持。
第六章 服务保障政策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成立专门服务机构,向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入区、注册、经营等与企业运营相关的全过程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未经开发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管理委员会书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电子商务企业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在我区已经注册成立的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后,可适用本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有关具体规定由侯马开发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电子商务 产业 优惠政策
送:各局、办、中心。
侯马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2年5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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