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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扶持电商产业发展的办法的通知

北京鸿蒙网科技有限公司   2015-11-18 14:43:14 作者:hongmeng 来源:字体大小:[ ][ ][ ]

太原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 高新区商务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驻优惠 

第二条 经认定为电子商务企业且符合高新区的产业发展规划的,根据企业发展规模的不同,高新区可免费提供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研发办公场所两年。如果两年内线上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或平台企业服务收入达5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第三至五年减半收取房屋租金。 

第三条 对线上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或平台企业服务收入达5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在高新区内自建物流仓库的,一次性给予建设费用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租赁物流仓库的每年补贴租金费的30-40%,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三年。 


第三章  培育经营主体 

第四条 对传统商贸企业建立运营型电子商务平台,在取得ICP经营许可证并正常运营之后,按照实际建设费用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企业建设具有本地产业优势的行业平台或建设创新商业模式、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电子商务产业化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的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对于专业电子商务企业帮助入区优势企业建设单品平台或行业平台的,补贴不超过20万元的平台建设费用。 

第七条 入区企业的电子商务B2C平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或B2B平台收费注册用户首次突破2000个、5000个、1万个的,分别按人民币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促进宣传推广 

第八条 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开展路演、宣传等市场拓展活动,事先向管委会申报并批准的给予支持。企业组织开展的宣传推广活动费用(不含广告费),给予30-40%的补贴;对企业参加专业展会的展位费给予50%的补贴,补贴期限三年。 

第九条 电子商务企业成功申报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等国家级的荣誉、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标杆项目等省级荣誉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其它奖励 

第十条 电子商务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并且纳税总额在500万以上的,每年按企业对园区财政贡献的30%给予奖励,支持企业研发、改造升级、扩大企业影响力,期限三年。 

第十一条 对电子商务企业从省外引进年薪在20万元以上且聘用时间一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按其对园区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太原高新区的电子商务及相关企业。 

第十三条 每年组织专家对入驻企业业绩进行评估,根据专家意见,确定是否继续享受高新区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经认定,企业有欺诈行为的,所享受的政策扶持资金须全额退还区财政,并补交房租。

第十五条 同一资助在低等次已进行资助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资助差额部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特别重大项目,管委会另行专项研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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