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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昭山示范区促进电商产业发展若干意见

北京鸿蒙网科技有限公司   2015-11-18 16:22:50 作者:hongmeng 来源:字体大小:[ ][ ][ ]

湘潭昭山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湘潭昭山示范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中国湘潭政府门户网


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改革试验区

湘潭昭山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文件


潭昭管发〔2014〕5号




湘潭昭山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湘潭昭山示范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昭山旅游经贸开发总公司,昭山乡、易家湾镇党委和人民政府,昭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区直各部门,驻区企业单位:

现将《湘潭昭山示范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湘潭昭山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10月21日


湘潭昭山示范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加快湘潭昭山示范区(简称“昭山”)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商务部“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商电发﹝2011﹞第37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昭山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在财政预算中设立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人民币500万元,用于扶植和引导入驻昭山的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本意见内所述与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关的所有奖励与补助均在此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鼓励境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落户昭山

(一)积极引进电子商务总部企业。对通过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个人消费者)等形式实现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或单一品牌(品类)年交易额名列全国电子商务行业平台前五名的电子商务企业,将总部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昭山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开办费用、办公用房等方面给予适当补贴。总投资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最高可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补贴,但累计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总投资额在人民币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最高可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补贴,但累计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二)鼓励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昭山设立分支机构。对国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昭山新设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其在昭山第一个完整税务年度纳税额(指从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止的纳税额,下同)的区级财政实得部分的50%一次性奖励给该分公司,每家企业奖金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三)鼓励中小电子商务企业落户昭山。对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昭山、投产后第一年纳税总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本数)并承诺在昭山经营5年以上的中小电子商务企业,按照其在昭山第一个完整税务年度纳税额的区级财政实得部分的50%逐年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年,5年累计奖金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三、鼓励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产品

(一)鼓励本地注册的生产型、流通型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本企业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在昭山注册的生产型、流通型企业,与在昭山注册的第三方B2B、B2C电子商务平台签订当年服务协议并已支付服务费用的(应提供昭山示范区税务部门开具的正规发票凭证),最高按照其已支付平台服务费用的50%一次性给予补贴,每家企业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二)鼓励本地产品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在昭山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年交易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总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且销售昭山注册企业产品的有效销售产值占总有效销售产值的50%以上的,每年最高按照其年纳税额的区级财政实得部分5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奖励,但每家企业累计奖金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四、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创先争优

在昭山注册并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首次获得湖南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国家级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20万元的奖励,且累计奖金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五、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创新发展

(一)对移动电子商务、电视购物、农产品电子商务等行业在昭山注册的电子商务平台,在其年度销售总额或纳税总额首次进入全国行业前五名时,按照其纳税的区级财政实得部分5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金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二)鼓励昭山电子商务企业参加国家部委、行业协会、知名电商平台举办的峰会、论坛、展览会、网商网贸大会、资本对接等活动,对参会参展企业按照昭山有关部门确认的参会参展费用30%的比例给予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支持昭山电子商务企业承办省级及以上电子商务经贸活动,对承办企业按照昭山有关部门确认的承办费用30%的比例给予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三)在昭山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成功研发或引进使用全国领先的电子商务技术或模式,实现年交易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纳税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经昭山有关部门确认的研发或引进费用3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六、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在昭山注册、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融资、实现境内外上市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0万元奖励。


七、鼓励引进和培养电子商务人才

支持昭山电子商务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合作,共建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基地。对电子商务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昭山有关部门认定后,前5年以其在昭山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为标准给予奖励。


八、附则

(一) 已享受省市相关扶植、奖励政策的企业和个人,不按照本意见执行。

(二)当年欠税或发生偷税、逃税、抗税等违反税法行为的,不予扶植。

(三)扶植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兑现

1.符合本规定扶植条件的企业,须在规定时限内向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且经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2.扶植项目按会计年度申报、审核和兑现。

(四)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应与湘潭昭山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入驻协议,承诺入驻后10年内不将企业工商、税务注册地址迁离昭山,否则应全额退回所得扶植资金。

(五)严禁弄虚作假骗取扶植资金,违者予以公开曝光,追缴其所骗资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本意见自2014年10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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