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南昌高新区电商发展优惠政策
来源:新华网江西频道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南昌高新区建设全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全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建设,推动我市电子商务总部基地建设步伐,加快南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建立以产业转型升级为核心的现代服务业发展体系,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对入驻南昌高新区的各类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优惠政策,特制订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商务企业具体包括以下范围:
(一)运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网站,进行交易、订单、客户、供应链管理等业务流程于一体的运营型电子商务企业;
(二)建立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供交易双方进行商品在线交易的平台型电子商务企业;
(三)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及服务平台,进行商品展示、商品交易的应用型电子商务企业;
(四)运用网络系统开展电子商务支付、结算业务,为交易双方提供支付服务的支付型电子商务企业;
(五)为上述企业提供网络营销技术、信用、认证、供应链、物流及仓储等服务的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
(六)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身建立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网上交易的实体企业。
本办法所指的电子商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涵盖:
1.新入驻南昌高新区(工商、税务关系均落户在高新区)且经南昌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
2.本办法出台前已入驻南昌高新区并获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在南昌高新区新增投资、新增办公场地、新增税收、新增员工的电子商务产业项目。
扶持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新企业注册资本150万元及以上,并完成投资;老企业新增投资150万元以上;
2.新企业年上交税收或老企业比上年度新增上交税收150万元及以上;
3.新企业开业1年内电子商务业务收入达500万元以上。
第二条 新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3年内按其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属南昌高新区地方留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
第三条 入驻南昌高新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在高新区内租房生产办公且经营业务系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范围,新企业第一年给予房租及物管费全额补贴,第二年房租及物管费补贴80%,第三年房租及物管费补贴60%,第四年房租及物管费补贴40%,第五年房租及物管费补贴20%。老企业以上年面积为基准(经南昌高新区管委会核准),新增租用面积参照上述标准补贴。企业所需面积由南昌高新区管委会和入驻企业根据项目规模协商确定,原则上每人不超过10平方米,房屋租金及物管费价格由南昌高新区管委会与出租方洽谈确定,未经南昌高新区管委会核定的房屋租金及物管费,不得享受补贴优惠政策。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在补贴期限内如将办公场所转作他用(包括转租、另作它用、退租、转借等情形),则须全额退回所得补贴款。
第四条 对区内电子商务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含1年)的电子商务高级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人才(由南昌高新区报市人事局认定后确认,下同),在子女教育、家属就业和医疗保障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五条 对新入区电子商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高级架构师、高级项目经理以上职位,由南昌高新区认定后确认),自开业年度起,按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属南昌高新区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为期3年。原则上一家企业不超过5名。
第六条 对新入区电子商务企业中实际连续工作满5年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人才(经南昌高新区认定后确认),如在南昌高新区范围内购置商品房,一次性给予补助3万元购房补贴。原则上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
第七条 鼓励、支持入区电子商务企业进行自主研发、创新。鼓励、支持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入区企业享受《南昌高新区关于支持科研人员技术创新奖励办法》和《南昌高新区扶持发展知识产权奖励办法(暂行)》。
第八条 对由南昌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参加的省外推介会和专业展会,给予参会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发生费用25%的补贴,但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九条 提供良好的网络环境。对新入区的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网络租赁费用每年给予20%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金额不超过3万元,为期3年。
第十条 对新入区且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在南昌高新区范围内新购置办公用房在1000 平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新购置办公用房在2000平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自建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且日均资金流量超过3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3年内每年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对办公使用面积超过5000㎡,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入驻率超过80%,实际运行1年以上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为示范性楼宇工程的,给予楼宇组织管理单位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落户在南昌高新区内的电子商务企业到区外租用标准仓储设施,按照租用仓储设施租金的10%给予补助,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 对区内骨干型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分档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电子商务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达到1亿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五条 实体企业分离成立独立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并运行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电子商务企业或实体企业正式运营第一年电子商务业务收入或实体企业电子商务业务收入达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 第三方支付电子商务企业及互联网金融企业奖励:对第三方支付电子商务企业及互联网金融企业,参照《南昌高新区促进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若干扶持政策》中鼓励金融机构落户的扶持政策,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享受注册资本1%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七条 政策兑现原则:
(一)企业同时享受多个同类政策优惠的,采取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
(二)享受本办法所列优惠政策的企业,自在高新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之日起,在高新区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在10年内迁出高新区的,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所有奖励、补助、补贴及扶持资金须全额退还。
第十八条 对引进的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试行1年,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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