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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

北京鸿蒙网科技有限公司   2015-11-19 08:42:50 作者:hongmeng 来源:字体大小:[ ][ ][ ]

来源: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江西省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3]30号)、萍乡市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萍乡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府办字〔2014〕109号)和萍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加快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萍开管发〔201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的扶持对象为在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电子商务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行业机构。具体包括:

(一)利用互联网、通信网、广电网等传播网络进行信息服务或网上交易等商务活动,提供安全认证和网络支付服务,具备相应行业经营许可资质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二)建设、运营电子商务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开展第三方中介认证服务的机构或企业。

(三)从事电子商务营销渠道服务,提供电子商务应用解决方案,开展电子商务业务流程外包,具备第三方支付服务资质,从事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电子商务代运营和电子商务培训服务等电子商务专业配套服务企业。

(四)应用电子商务的开发区其他企业。


第二章、细则

第三条、由区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和引导全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第四条、对全区企业开展电子商务运营发生的场租、服务费等基础费用(不包括物业费)给予适当补贴。

(一)对全区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正常运营满1年,与B2B、B2C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服务协议支付服务费用,按其实际缴纳服务费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一扶持对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入驻开发区电商大厦的企业实行前3年免房租的优惠政策,租金“先交后返”。

(三)对企业自办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包括楼宇、基地),电子商务办公使用面积达2000平方米及以上,实际运营1年以上的电子商务创业园,经区电子商务服务部门审核并上报区管委会认可为示范性电子商务创业园的,前3年给予创业园组织管理机构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四)对企业在开发区其它场所开展电子商务运营满1年,经核准后按实际发生的场租和网络费用连续补助三年,第一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20%,单一扶持对象补贴金额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对全区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税收给予政策扶持。

(一)对B2B类型的电子商务企业,对年线上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按照其当年电子商务税收总额的一定比例分档次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B2C类型的电子商务企业,对年线上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按照其当年电子商务税收总额的一定比例分档次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鼓励全区 电子商务企业创新发展,对自主成功研发或引进使用全国领先的电子商务技术或模式的电商平台,实现平台年线上销售额达1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前3年给予平台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推广补贴。

第七条、对全区企业开展电子商务融资给予政策扶持。

(一)成立电子商务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开发区企业开展电子商务运营的短期融资需求。基金由开发区注资1000万元,各电商企业自愿出资入会,最低入会资本金为10万元。基金会员享有杠杆融资的权益,具体参照《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商基金管理办法》执行(另行制定)。会员可根据自身发展情况,自由申请退出基金;基金在收到退回申请后三个月内,全额退回会员资本金本金。

(二)对开发区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自身电子商务项目技术研发或扩大电子商务运营规模,开发区给予适当的贷款利息补贴和信用担保。

1.对年线上跨市销售达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按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10%、15%、20%给予利息补贴,单一对象利息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建立开发区电子商务融资担保平台,为开发区电商企业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

第八条、对全区企业做大做强电子商务产业规模、品牌、基地给予政策扶持。

(一)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包括楼宇、基地)跨市线上销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5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单一企业跨市年线上销售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企业打造知名电商品牌,对通过知名第三方平台销售本企业自有品牌产品并在全国同类产品电商销量排名前10名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对全区企业引进、培养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和创造就业岗位给予政策扶持。

(一)对企业引进年薪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聘用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的电子商务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按其个人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金额连续3年给予全额奖励,单一电商企业享受免税人员不超过5人。

(二)区管委会每年安排50万元资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与实践。

(三)对联合省级以上电子商务相关行业组织,在开发区设立电子商务人才实训基地(正常运营满1年)的机构或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四)对创造电子商务就业岗位首次达到300人(含)以上的单一企业或1000人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包括楼宇、基地),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对企业在开发区进行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与仓储建设给予政策扶持,具体按开发区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享受本办法所列优惠政策的企业,自在开发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之日起,在开发区经营期限不低于5年;在5年内迁出开发区的,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所有奖励、补助、补贴及扶持资金须全额退还。电子商务奖励资金实行延期支付,第一年支付奖励资金的50%、第二年支付奖励资金的30%、第三年支付奖励资金的20%。

第十二条、对重大电子商务项目给予特别扶持政策。对在开发区投资设立总部或全国性业务结算中心、区域运营总部或区域业务结算中心的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对园区税收贡献大、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的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对园区电子商务发展有积极影响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扶持政策。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三条、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本政策制定的最高管理机构,具有最终审批权;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商务服务部门负责电商政策的具体执行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开发区电商扶持政策的实施与管理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三)编制预算,确保重点,严格监督,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绩效评价,公开透明。

(四)享受本政策的企业需提供电商发展相关项目资料到区电子商务服务部门备案认可。

(五)本办法与开发区其它优惠政策实行“从高不重复”的扶持原则。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业单位,不适用本电商扶持政策:

(一)当年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或事件发生。

(二)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申报或有偷逃税、欠贷、欠租、拖欠员工工资及社保等不良信用记录。

(三)未到区电子商务服务部门备案认可、不配合电子商务服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未按规定向电子商务服务部门如实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电商政策的申请由区电子商务服务部门公开受理,每年定期发布申报操作细则或申报指南,原则上每年一次。电子商务服务部门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等方式,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提交区管委会审议。最终项目评审结果由区管委会负责公布。

第十七条、电子商务服务部门须对本政策实施进行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配套资金。同时,对已拨付给企业的电子商务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区管委会。

第十八条、对扶持对象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不按规定使用电商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资助资金、三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等方式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商政策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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