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子商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电子商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局、商务局:
电子商务建设专项资金已经省人大批准列入年度预算,为加强和规范该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根据《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5〕第3号)等文件规定,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联合制定了《河北省电子商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2014年4月17日
河北省电子商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58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财政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电子商务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我省电子商务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商务厅主要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联合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确定补助项目、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强,示范引导,注重效益。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和省级电子商务推广及市场监管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或补助等方式安排到具体项目。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补助,并且对电子商务平台类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于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类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投资主要包括软件开发、硬件购置、市场推广等与平台建设直接相关的支出;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投资主要包括网络建设、软件开发、硬件购置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支出;省级电子商务推广及市场监管支出,主要包括规划设计、数据库建设、技术培训、媒体宣传、统计监测、电子商务期刊、监督检查等项目支出费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土建、车辆购置以及人员经费、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河北省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的企业、单位(机构)。
(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三)符合当年度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市商务局、财政局联合申请文件(不含省属企业)。
(二)项目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投资明细、绩效情况、发展目标、申请资金数额等内容)。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平台类项目需出具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项目审计报告。
(五)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单位(企业),将申请资料报送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所在地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联合行文报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以下简称各市)商务局会同同级财政局组织审核后,联合行文(含具体项目资料)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直管县项目材料报设区市商务、财政部门的同时,分别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一份。省级单位(企业)项目直接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确定采取专家评审制度,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专家评审小组,依据本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本项资金当年规模和经专家评审确定的项目名单确定项目支持额度,并将资金预拨至项目所在设区市或直管县财政部门。省属企业的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企业。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先验收后拨付,各市、直管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验收合格无异议后,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企业。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监管工作,按规定用好专项资金,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省商务厅、财政厅对各市补助项目实行抽查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企业)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时进行财务处理,并按要求向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报告本单位(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各单位(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总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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