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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现综合试点电商基地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北京鸿蒙网科技有限公司   2015-11-20 10:34:06 作者:hongmeng 来源:字体大小:[ ][ ][ ]

来源: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电子商务基地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家庄市财政局、商务局:

为加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电子商务基地中央补助资金管理,支持电子商务基地建设,提高中央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469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电子商务基地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商办电函〔2013〕872号)精神和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电子商务基地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2014年5月4日




河北省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电子商务基地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电子商务基地中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管理,支持电子商务基地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469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电子商务基地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商办电函〔2013〕87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电子商务基地是指经商务部评审认定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

第三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负责落实中央补助资金工作,指导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电子商务基地所在市(以下简称试点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试点市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写试点实施方案,经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后,报商务部、财政部确认。

第五条 试点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中央补助资金落实到位。财政部门负责中央补助资金的拨付、监督和绩效评价。商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中央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和注重效益原则,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中央补助资金重点支持电子商务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主要支持基地内产业化起步阶段市场前景好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支持基地创业、培训设施(机构)建设;支持基地服务、管理机制建设。

第八条 中央补助资金用于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车辆购置以及人员经费、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不符合规定支出范围的,不得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九条 除必须由财政负担的公益性项目外,对单个项目的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第十条 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支持的项目,中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中央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实施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电子商务基地内注册企业,或直接服务于电子商务基地、且在试点市设立经营实体的企业、单位(机构);

(二)从事电子商务领域经营、咨询、服务等,对电子商务基地建设示范带动作用显著,或为电子商务基地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与保障;

(三)资信良好,财务制度健全。近三年来无不良经营记录,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挪用和恶意拖欠政府性资金行为等;

(四)具有相应的投资实力、管理经验和人才,或具备高素质研发、服务团队;

(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业务注册、登记、备案等)。


第十二条 申请中央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实施主体,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实施主体申请报告(包括:项目主体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及进度、项目直接投资概况、项目绩效情况、发展目标、申请资金数额等内容);

(二)企业、单位(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项目建议书副本(含项目投资明细表);

(四)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或拟支付费用协议、合同等);

(五)电子商务基地中央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见附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项目管理及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试点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据商务部、财政部确认的试点实施方案和本《细则》,具体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评审,提出试点项目名单,明确项目建设目标、具体任务、项目总预算、资金支持额度、支持方式、完成时限及验收标准等,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审定。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项目支持意见,下达试点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同时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调度。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由试点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门机构组成验收小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公示;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将中央补助资金下达试点市财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合理控制资金拨付进度,切实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原则上应按预算、合同和项目实施进度支付资金,并预留10%尾款;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也可于项目开工后预拨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支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具体项目确定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第十二条规定内容,将项目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经试点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

第十九条 试点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分别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报送中央补助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季报,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年度中央补助资金项目建设实施情况总结。

第二十条 试点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本地中央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中央补助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按照《现代服务业绩效评价办法》(财建〔2012〕863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中央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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