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来源:怀柔区政府网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2012年第10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3日
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第一章 重点鼓励产业方向
第一条 大力支持总部类企业、上市企业、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等高端产业业态在怀发展壮大。
第二条 文化创意产业中优先发展影视产业,重点吸引产业链条中的投资制片、后期制作、交易发行等核心环节,同时发展动漫游戏、数字演艺、广告传媒、艺术品交易和旅游休闲娱乐等产业。
第三条 科技研发及高新技术产业中优先发展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以及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技术服务业以及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第四条 休闲旅游会展业中优先发展高端政经会议、特色展览、品牌性会展活动,高端旅游产品、新兴旅游业态、旅游商品和纪念品开发。
第五条 商贸金融服务业中优先发展中高端商业设施及生产性服务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金融机构后台和股权投资基金。
第六条 高端制造业中优先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汽车整车制造业、汽车关键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业、知名食品饮料制造业、高端包装印刷业。
第二章 产业空间布局
第七条 影视文化产业项目原则上在以杨宋镇为核心的平原地区东南部发展。
第八条 科技研发、现代制造业项目原则上在以雁栖经济开发区为核心的平原地区东北部发展,汽车及零配件项目原则上在庙城镇南部地区发展。
第九条 高端旅游休闲会展产业项目原则上在以雁栖湖生态发展示范区为核心的山前暖区发展。
第十条 总部经济、金融服务业、高端商业、商务服务业项目原则上在新城地区发展。
第十一条 都市型现代农业项目原则上在新城规划区以外地区发展。
第三章 项目准入标准
第十二条 项目准入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北京市相关产业发展政策和怀柔区功能定位;
(二)符合怀柔区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相关指标要求;
(三)在怀柔区办理工商、国税、地税、统计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准入具体标准:
(一)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3000万元/公顷,投产后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公顷•年,纳税总额不低于225万元/公顷•年。其中,影视文化产业链条关键环节及填补空白的企业项目准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二)科技研发产业项目。每个科研机构至少有一个符合准入标准的产业化项目同时落地,研究机构的占地规模不能超过同时落地的产业化项目的占地规模。
(三)休闲旅游会展产业项目。旅游景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宾馆饭店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亿元。会展项目经营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四)工业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6000万元/公顷,产值不低于7500万元/公顷•年,纳税总额不低于600万元/公顷•年。其中进入雁栖经济开发区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7500万元/公顷,产值不低于9000万元/公顷•年,纳税总额不低于750万元/公顷•年。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准入标准参照工业项目执行,发展前景好的可适当放宽。
(五)商业项目。百货店、购物中心项目营业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大型综合超市项目营业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
第十四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企业),不受第十三条限制:
(一)世界500强企业、中国100强企业、各行业前10强企业;
(二)上市企业、金融机构、总部类企业、结算中心、销售中心、楼宇经济项目。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高成长性项目以及紧缺项目经区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办公室或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可适度放宽准入标准。
第四章 项目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制度。招商引资联席会议由区长担任总召集人,常务副区长和主管招商工作副区长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投资促进局。拟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20亩以下的企业进入本区时,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会商提出准入意见,报区政府备案;拟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20亩(含)以上的企业由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会商提出准入初步意见,报请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审定。其他项目按现行投资审批服务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符合准入标准的占地类项目,在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前,项目单位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或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请单位情况、建设方案、生产工艺、投资分析、环保措施、建设工期、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等)、项目投资总额和建设周期以及上缴税收的承诺书、项目产值(收入)能耗和水耗的分析报告及承诺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投资者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文件等。
联席会议办公室或行业主管部门自接到上述材料10个工作日内,组织区内相关部门进行会商,提出项目会商意见。如各部门会商认为项目有必要进行专家论证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或行业主管部门在部门会商后15个工作日内,聘请相关专家进行深入论证,并负责汇总部门会商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提出项目准入意见。
第十八条 经批准准入的项目,由项目拟落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项目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投资协议,拟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20亩(含)以上进行建设的,投资协议签订前须报请区政府批准。投资协议中应明确双方权利及义务,体现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设周期,投资总额、上缴税收以及能耗、水耗的承诺,约定双方违约责任,项目若达不到承诺标准,企业应退还区级财政资金支持和土地地价补贴。投资协议签订后要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准入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协调区内相关部门加快审批。对联席会议批准准入的项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将其纳入区级绿色审批通道,加快项目审批进程。对投资亿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或年区财政贡献额200万元(含)以上的重点企业,实行区级领导负责制,协调区内各部门优先审批,优先保障基础设施的供给,并由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办公室派专人负责协调帮助企业解决后期在区内建设、投产以及运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条 强化人才引进支持。积极帮助在怀发展的公司总部、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机构和文化创意等企业办理人才引进手续;对直接准入的企业,免费托管具有北京户籍的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档案;按要求提供人才招聘、职称评定、人才素质测评、人才培训等服务,代办社会保险等服务;对符合《北京市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相关条件的企业高级人才给予奖励;对企业在职职工提供在怀子女入学、社会保障、医疗健康咨询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项目按约定投产时间满1年后,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达到约定标准的企业,按规定享受本区财政贡献奖励和专项资金政策支持;综合评价未达到约定标准的企业,可及时进行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过后仍未达到约定标准的,按照投资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区本级占地经营类企业财政奖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财政贡献奖励。
(一)对年区本级财政贡献额50万元(含)以上,且亩均区财政贡献额8万元(含)以上的占地经营企业,按以下分档累进原则给予奖励:
年区财政贡献额10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40%资金支持;100万元(含)—300万元部分给予45%资金支持;3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给予50%资金支持;5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给予55%资金支持;1000万元(含)以上部分给予60%资金支持。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上述奖励标准基础上,财政贡献奖励比例上浮5个百分点。
1.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
2.金融租赁企业、货币经纪公司、国际保理公司、资信管理公司及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公司等企业;
3.从事第三方物流投资或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的风险投资公司;
4.经认定从事专业信息服务并对怀柔区有突出贡献的企业;
5.国际或国内知名的高端商业企业;
6.经认定的在本区有实际投资的地区总部和跨国公司总部对年区财政贡献额500万元(含)以上部分。
(三)楼宇业主引进的企业,单个企业对区财政贡献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按区财政对企业奖励额度的10%给予楼宇业主奖励,每年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期限原则为3年。
(四)鼓励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和个人引荐经营性产业项目入区。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3亿元的项目给予30万元奖励;3亿元(含)—5亿元的项目给予50万元奖励;5亿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100万元奖励。项目开工后,给予奖励资金的20%;投资进度达到投资总额的50%,给予奖励资金的30%;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全部完成,给予全部奖励资金。
(五)通信、烟草、宾馆酒店、培训中心、度假村等类型企业以及房地产开发、保险等类型实体企业区内业务部分不在财政贡献奖励支持范围。
第六章 区本级非占地经营类企业财政奖励政策
第二十三条 提供免费注册地址。设立区级注册企业集中办公区,注册企业工商登记、年检等手续由区投资促进局全程协助。
第二十四条 财政贡献奖励。对年区财政贡献额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以下分档累进原则给予奖励:
年区财政贡献额10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40%资金支持;100万元(含)—300万元部分给予45%资金支持;3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给予50%资金支持; 500万(含)—1000万元部分给予55%资金支持;1000万元(含)以上部分给予60%资金支持。
第二十五条 中介奖励。对引进企业的组织或个人按不高于区财政对企业奖励额度的10%给予奖励。
第七章 专项资金奖励政策
第二十六条 推进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符合本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商业、农业等各类企业发展。
(一)鼓励企业技改升级。对当年技改升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不高于5%的固定资产投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商标战略和品牌建设。上年度区财政贡献额50万元(含)以上的本区企业使用自主品牌当年获得“北京名牌产品”或“北京著名商标”的,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年度区财政贡献额100万元(含)以上的本区企业使用自主品牌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或“中华老字号”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拟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经证监局辅导验收并出具辅导验收报告的,给予100—200万元奖励;上市首发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被正式受理,相关部门接到中国证监会征求意见函的,给予200—300万元奖励。以借壳形式实现上市的区内企业且将上市公司迁入本区的,给予100—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盘活闲置低效资产。鼓励企业对区内闲置低效资产进行盘活,发展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项目,年区财政贡献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经认定对企业给予如下奖励:
盘活资产规模达到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支持;盘活资产规模达到5000万元(含)—1亿元的企业,给予不高于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支持; 盘活资产规模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支持。
(五)支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展。上年度区财政贡献额50万元(含)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按照合同收购本地主导农产品占企业消耗原材料总量的50%(含)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六)对区财政贡献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领导集体)给予奖励。对年区财政贡献额在300万元(含)以上,且当年对区财政贡献比上年增长率超过年度地方财政收入实际增幅的企业进行综合排名,对前20名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领导集体)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第1至3名给予50万元奖励,第4至8名给予20万元奖励,第9至20名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七条 促进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区内注册的金融企业,给予如下政策支持:
(一)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在执行《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号)的基础上,对注册后第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区财政贡献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机构,追加一次性补助资金200万元。
(二)给予经营性场地支持。购买办公用房的,按照10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从起租之日起,前3年租金分别按照市场价格的50%、30%和10%予以补贴,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总额不超过150万元。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要退还已获得的全部补贴资金。
(三)给予高管人员激励。经认定的企业高管人员,按其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40%予以奖励。
(四)符合《关于加快首都金融后台服务支持体系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07〕21号)相关条款规定的金融机构后台,符合《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相关条款规定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可参照享受政策支持。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优化具有重要意义,并做出积极贡献的其他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经批准后参照享受政策支持。
第二十八条 促进纳米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大纳米及优质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发展。
(一)股权投资资金。
股权投资专项资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不超过参股企业注册资本的30%,累计投资不超过500万元。
(二)奖励支持资金。
1.企业租赁厂房的给予3年租金补贴,第1年给予50%补贴;第2年给予30%补贴;第3年给予20%补贴,累计不超过15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企业不高于200平方米连续3年的房屋租赁补贴,第1年给予100%补贴、第2年给予60%补贴、第3年给予40%补贴,累计不超过50万元。
2.企业当年新增产值达到5000万元(含)或营业收入达到6000万元(含)以上的,且产值和营业收入同比增长在3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当年新增产值达到1亿元(含)或营业收入达到1.1亿元(含)以上的,且产值和营业收入同比增长在2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3.对企业建立生产基地,并已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且资金已到位的,按照固定资产贷款实际到位金额和现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贴息额度不超过固定资产贷款利息总额的50%,贴息期最高不超过3年,贴息累计额度由区促进纳米产业发展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4.对注册资本100万元(含)以上入住雁栖经济开发区并承诺取得研发成果后在本区进行成果转化的初创型企业及技术交易平台,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设备补贴支持。
第二十九条 促进影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影视文化企业及经批准认定的其他文化创意产业龙头项目,给予如下政策支持:
(一)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对购买或租赁土地房屋、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按照投资额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活动支持。对于企业引进、培育的全国性、世界性品牌文化、会展活动,且活动直接投资不低于100万元的,给予不高于10%的资金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工作室免租支持。经认定在怀工作的知名制片人以及创作人员,给予连续3年的工作室免租支持。
(四)高管激励。经认定的企业高管人员,按其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40%予以奖励。
第三十条 促进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旅游景区建设、乡村旅游整体开发、旅行社入怀发展、旅游商品开发销售和旅游合作社建设等,给予如下政策支持:
(一)固定资产投资补贴。
1.新建或整合旅游景区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的,对超出5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3%—5%的补贴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提档升级旅游景区项目,通过完善景区设施、增加旅游内涵,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的,对项目超出2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3%—5%的补贴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乡村旅游整体开发项目,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对项目超出1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5%—10%的补贴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旅行社奖励。对年度组织入区游客人数排名前十的且组织入区人数增长率不低于20%的旅行社给予资金奖励,第1至3名给予20万元奖励,第4至6名给予10万元奖励,第7至10名给予5万元奖励。
(三)旅游商品开发销售奖励。对旅游商品研发、设计、生产企业推出适合市场需要的旅游商品,经公开征集评审后给予研发投入总额10%、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区内经营的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旅游商品专卖店,原则给予其年营业收入2%的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度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支持乡村旅游合作社建设。对于民俗旅游村成立旅游合作社并对民俗户实行宣传、培训、经营、价格等规范化管理、带动本村民俗户80%以上且总户数不低于20户的,经验收合格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章 奖励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贡献额是指企业年度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形成区级财政收入部分。当年对企业各项资金支持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的60%。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已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待企业对区财政贡献额超过政府土地优惠后再享受有关财政贡献奖励和专项资金支持政策。
第三十二条 对于重大项目、特殊种子型企业以及纳税大户,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相关财政奖励政策支持。
第三十三条 区本级占地经营类企业和非占地经营类企业财政奖励资金按半年支付,按年结算,企业所得税按第二年汇算清缴结果支付。凡符合政策支持条件的企业,需向区财政局提供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统计登记证复印件,税票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报告,经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拨付兑现。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与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会商后正式对社会发布申报通知。凡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企业和机构,均可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及有关材料,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二)行业主管部门将初审合格项目材料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复审,中介机构复审后提供审查报告及资金支持审查意见,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报告与区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后,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送区政府审定,对拟支持项目情况在区内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兑现专项支持资金。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项目单位收到财政拨款后,要专款专用,要按规定定期向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区内其他政策与本政策相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本政策将随之调整。
责任编辑:黄云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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