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县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来源:北京演出行业协会
密云县人民政府文件
密政发〔2010〕14号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加快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密云县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第77次县长办公会和十一届县委第87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密云县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整合完善我县现有的财政扶持政策,更好地发挥财政政策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吸引效益好、实力强的投资商入驻我县,扩大县域经济总量,增加财政收入,结合我县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成立密云县促进入驻实体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密云县促进总部经济和金融机构发展领导小组、密云县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密云县促进呼叫中心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和密云县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领导小组,负责审核企业申报财政支持资金情况,定期研究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计划,确定年度计划安排。
第三条 财政支持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做到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
第二章 支持范围、条件及方式
第一节 对入驻实体企业的支持
第四条 支持范围:从县域外新入驻的在我县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实体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企业)。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原入驻实体企业享受扶持政策未到期的,也列入支持范围。
第五条 支持条件:财政给予企业支持考虑的因素。
(一)入驻的企业对县级财政收入的贡献程度,即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县级财政收入额度。
(二)入驻企业安排我县劳动力就业再就业的人数。
(三)对我县经济发展有明显拉动作用,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大型旅游企业。
(四)入驻的占地生产经营实体企业年亩均实现县级财政收入高于1万元,且安排本县户籍城乡劳动力就业人数占用人总数比例达到80%以上。
第六条 支持方式:
(一)对入驻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指定高管人员的支持。
年纳税形成县级财政收入50至100万元(含50万元)的,按形成县级财政收入40%的同等额度,通过财政支持的方式,支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高管人员按形成县级财政收入的5%给予奖励,或折合为等额住房、交通工具等补贴。
年纳税形成县级财政收入100至3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形成县级财政收入45%的同等额度,通过财政支持的方式,支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高管人员按形成县级财政收入的6%给予奖励,或折合为等额住房、交通工具等补贴。
年纳税形成县级财政收入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按形成县级财政收入50%的同等额度,通过财政支持的方式,支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高管人员按形成县级财政收入的7%给予奖励,或折合为等额住房、交通工具等补贴。
(二)对入驻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大型旅游企业的支持。
1.自企业营业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纳税形成县级财政收入80%的同等额度,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纳税形成县级财政收入50%的同等额度,通过财政支持的方式,支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2.安排本县户籍城乡劳动力就业人数占用人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对于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按县财政实得部分40%的同等额度,通过财政支持的方式,支付给企业(住宅项目除外),用于企业发展。
第二节 对总部企业和金融机构发展的支持
第七条 适用范围:
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县境内设立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的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等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及具有部分总部职能的较大型企业,或行使单一管理职能的总部组织、研发机构。
金融机构是指在本县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及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等。
第八条 支持条件:
在我县登记注册,年纳税形成县级财政收入300万元(即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县级财政收入)以上。
第九条 支持方式:
(一)财政资金支持。对在本县新设立(或新入驻)的总部企业、金融机构,自营业年度起,按企业纳税形成县级财政收入50%的同等额度,通过财政支持的方式,支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高管人员按形成县级财政收入的10%给予奖励,或折合为等额住房、交通工具等补贴。
(二)人才引进政策支持。对符合本市人才引进开发目录,且具有学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经单位申请可办理人才引进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随调、随迁条件的,可协助办理调京手续;县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托管进驻我县的总部企业、金融机构的人才档案,并提供人才招聘、职称评定、人才素质测评、人才培训等服务,办理接收应届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相关手续,代办社会保险等。
第三节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
第十条 适用范围:在本县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独立核算,通过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认定,依法经营、纳税,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 支持的条件及方式:
(一)高新技术企业投入运营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2万元。
(二)经知识产权局审核确认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每项奖励5000元,专利在本县转化实施的,每项奖励5万元。
(三)经认定的国家级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支持;经认定的北京市级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支持。
(四)对确定为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并对密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一次性给予企业项目负责人20万元奖励。
(五)鼓励高新技术成果孵化、转化。高新技术成果能在短期内形成重大产业化项目的,以注入股本金方式入股,作为风险投资给予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2年内不分红。租赁厂房的,按标准租金给予三年补贴,第一年给予100%补贴;第二年给予60%补贴;第三年给予40%补贴。
(六)鼓励现有企业技改扩规。通过技改扩规当年新增产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新增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35%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当年新增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四节 对呼叫中心产业基地企业的支持
第十二条 适用范围:在北京呼叫中心产业基地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投资经营的呼叫中心相关企业。
第十三条 支持的条件及方式:
(一)经营规模支持。年实现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县级财政收入50%的同等额度,通过财政支持的方式,支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二)自建座席支持。当年建设座席达到以下规模,且实现良好运营12个月以上,可一次性享受以下标准资金支持:建设3000座席(含)以上,按每席1000元给予支持;建设2000(含)至3000座席,按每席900元给予支持;建设1000(含)至2000座席,按每席800元给予支持;建设500(含)至1000座席,按每席700元给予支持;建设100(含)至500座席,按每席600元给予支持。
(三)租赁厂房支持。按照企业当年租用厂房面积及年限给予资金支持,第一年按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2元(100%),第二年按每平方米每月补助7元(60%),第三年按每平方米每月补助5元(40%)。
(四)担保、融资支持。向北京云创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贷款担保的,免收一年担保费。
第五节 对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的支持
上述各类型企业凡优先安排本县户籍的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的,均按照《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办法的通知》(密政发〔2009〕46号)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三章 资金审批及监管
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
(一)申请主体按季度向相应行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缴纳税款的税票原件、复印件;企业贷款、担保和固定资产投资相关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企业按规定发放职工工资和上缴社会保险证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企业占用土地、企业经营收入、自建座席、租赁厂房协议的原件、复印件等。
(二)行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报送县财政局。
(三)县财政局复核并报县政府审批后按下列方式拨付。
1.支持企业发展和对负责人奖励的资金暂按最低支持比例预拨,第二年待企业所得税清算后按上年度企业纳税形成县级财政收入情况进行结算。
2.支持企业的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和金融贷款担保、贴息等补助资金审批后及时拨付。
(四)申请主体收到财政资金后,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资金监管:
(一)县财政给予企业支持的资金应用于企业在本县范围内的扩大再生产、技术革新和新产品研发等,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二)行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检查项目进展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报行业领导小组。
(三)县审计局对财政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财政支持资金违反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5年。原《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引进落地生产经营企业财政支持办法》(密政发〔2004〕38号)、《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继续给予引进落地生产经营企业财政支持办法的通知》(密政发〔2007〕22号)、《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密政发〔2008〕30号)、《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密政发〔2008〕19号)、《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鼓励总部企业和金融机构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密政发〔2009〕8号)、《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帮扶工业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暂行办法的通知》(密政发〔2009〕12号)和《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给予北京呼叫中心产业基地发展财政支持办法的通知》(密政发〔2009〕26号)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遇国家及北京市重大政策变动,上述政策将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国家、北京市和本县有关财政支持政策,企业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实行财政体制管理的乡镇和街道可参照本政策执行,县财政不再直接支付支持企业资金,所需资金由体制中财力解决。
第十九条 本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相关行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密云县促进入驻实体企业发展领导小组
2.密云县促进总部经济和金融机构发展领导小组
3.密云县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领导小组
4.密云县促进呼叫中心企业发展领导小组
5.密云县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领导小组
主题词:经济管理 政策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纪委办公室,法院、检察院。
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13日印发
附件1:
密云县促进入驻实体企业发展领导小组
组 长:王稳东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钱福生 副县长
李勇军 县长助理、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姜 博 县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张亚东 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崔春花 县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赤兵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主任
赵 宏 县科委主任
彭兴宝 县商务委主任
王 宇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金浩捷 县投资促进局局长
曹玉冰 县工商分局局长
李光辉 县国土分局局长
郭文军 县规划分局局长
王建国 县统计局局长
李洪友 县审计局局长
郭立新 县旅游局局长
齐立库 县国税局局长
赵增科 县地税局局长
郑中朝 县环保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收集整理申报主体报送的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张亚东同志兼任。
附件2:
密云县促进总部经济和金融机构
发展领导小组
组 长:王稳东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杨 珊 副县长
金浩捷 县投资促进局局长
成 员:李勇军 县长助理、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崔春花 县发展改革委主任
朱贺生 县委研究室主任
姜 博 县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张赤兵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主任
蒋学甫 县农委主任
赵 宏 县科委主任
雷亚军 县市政市容管理委主任
彭兴宝 县商务委主任
李钟勤 县教委主任
吕丽艳 县人口计生委主任
张亚东 县财政局局长
王 宇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郭振西 县司法局局长
田长丰 县公安局局长
王建国 县统计局局长
李洪友 县审计局局长
郭立新 县旅游局局长
曹玉冰 县工商分局局长
李光辉 县国土分局局长
郭文军 县规划分局局长
齐立库 县国税局局长
赵增科 县地税局局长
郑中朝 县环保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收集整理申报主体报送的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办公室设在县投资促进局,办公室主任由金浩捷同志兼任。
附件3:
密云县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领导小组
组 长:杨 珊 副县长
副组长:李勇军 县长助理、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赵 宏 县科委主任
成 员:崔春花 县发展改革委主任
姜 博 县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张赤兵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主任
蒋学甫 县农委主任
彭兴宝 县商务委主任
张亚东 县财政局局长
王 宇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金浩捷 县投资促进局局长
曹玉冰 县工商分局局长
李光辉 县国土分局局长
郭文军 县规划分局局长
王建国 县统计局局长
李洪友 县审计局局长
郭立新 县旅游局局长
齐立库 县国税局局长
赵增科 县地税局局长
郑中朝 县环保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收集整理申报主体报送的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办公室设在县科委,办公室主任由赵宏同志兼任。
附件4:
密云县促进呼叫中心企业发展领导小组
组 长:徐 芳 副县长
副组长:李勇军 县长助理、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姜 博 县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成 员:崔春花 县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赤兵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主任
彭兴宝 县商务委主任
张亚东 县财政局局长
王 宇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金浩捷 县投资促进局局长
曹玉冰 县工商分局局长
李光辉 县国土分局局长
郭文军 县规划分局局长
王建国 县统计局局长
李洪友 县审计局局长
郭立新 县旅游局局长
齐立库 县国税局局长
赵增科 县地税局局长
郑中朝 县环保局局长
李静松 呼叫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收集整理申报主体报送的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办公室设在县呼叫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李静松同志兼任。
附件5:
密云县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领导小组
组 长:王海臣 县委副书记、代县长
副组长:王稳东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王 宇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李勇军 县长助理、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崔春花 县发展改革委主任
姜 博 县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李钟勤 县教委主任
彭兴宝 县商务委主任
张亚东 县财政局局长
许宝生 县民政局局长
曹玉冰 县工商分局局长
齐立库 县国税局局长
赵增科 县地税局局长
王建国 县统计局局长
赵力杰 县广电中心主任
赵秦岭 县妇联主席
任海宏 团县委书记
从 智 县残联理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收集整理申报主体报送的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王宇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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