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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意见

北京鸿蒙网科技有限公司   2015-11-23 08:52:59 作者:hongmeng 来源:字体大小:[ ][ ][ ]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意见的通知

来源:新乡市人民政府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7日




新乡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意见


为加快市区电子商务发展,扶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强做大,支持各类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发展,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壮大电子商务产业,全市各级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本着“谁受益,谁支持”的原则,设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市区电子商务发展。现就扶持工商注册和税收缴纳关系均在新乡市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使用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法人及其他奖励提出以下意见。


一、培育和壮大电子商务产业

1.对新设立B2C(企业对顾客)、C2C(俗称“网上开店”)、C2B(顾客对企业)的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后,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对地方贡献大小,给予政策或资金扶持。

2.对国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和国内行业二十强电子商务企业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新乡市区,经认定后,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对地方贡献大小,给予政策或资金扶持。对国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和国内二十强电子商务企业,在市区注册设立区域性总部,经营满1年的,经认定后,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每年对经考评,择优认定的20家市级重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市级重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选办法另行制订。

4.对企业新建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当年销售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企业平台项目实际投入额(基建和土地款除外)4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对企业已建的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年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达到企业当年总销售额50%以上的,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企业30万元的补贴。

6.首次加入淘宝、天猫、京东、当当等国际国内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营销的实体企业,签订2年以上服务协议,在其支付服务费用正常运营后,且B2B(企业对企业网上销售)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或B2C销售额超过300万元,按平台两年服务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3万元。

7.对电子商务创业服务企业和技术服务企业,每扶持市区一家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或年销售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创业者(大学生创业者),经认定后,分别按1万元、0.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8.对新获得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内互联网或电子商务行业百强企业称号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9.获得银行贷款的市级重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当年营业额增幅达到30%以上,经认定后,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对地方贡献大小,给予政策或资金扶持。

10.高新区、经开区等两个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园每入驻1个工位,经认定后,对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给予每工位0.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入驻高新区、经开区两个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园的电子商务创业者,免除入驻3年的场地租金费用。

11.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对所在地政府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推进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

12.对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资源兴办电子商务企业和园区,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暂不征收原产权单位土地年租金或土地增值收益。

13.对新入驻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的电子商务及配套企业,其用于经营(办公、物流、仓储等)用房的租金,首年给予7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14.对于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每吸纳1家电子商务企业,且注册和经营场所在园区(基地、楼宇)内,经营3年以上的,每满1年给予运营主体1万元的奖励,第二、三年减半,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15.对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内新设立的电子商务信用认证、创业服务、技术服务等电子商务品牌服务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设备投资额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加强电子商务园区(楼宇)基础设施建设

16.对所属厂房、园区和楼宇用于引进电子商务企业的运营主体或组织管理单位,经认定后,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对地方贡献大小,给予政策或资金扶持。

17.对所运营的厂房、工业园区和楼宇进行改造提升用于引进电子商务企业的运营主体或组织管理单位,改造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且电子商务企业承租面积占比超过80%的,或改造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且电子商务企业承租面积占比超过70%的,经认定后,按其改造提升工程投入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18.在规划区域或电子商务园内新建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的投资企业,楼宇内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面积超过70%的,经认定后,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土地款除外)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的50%,且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四、加大对电子商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

19.加强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引进。对引进的电子商务领域优秀技术人才和管理专家人才,按照《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新文﹝2011﹞97号)相关政策执行。对为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级人才按《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建设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示范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10﹞133号)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20.支持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育。每年从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一定经费,用于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大型专题讲座,普及电子商务知识和开展技能培训。对市区电子商务企业按计划参加经认定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开展的人才培训,按参加培训人员培训费用的50%给予企业补助,每人最高上限为1300元。

21.支持教育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养。对本地高等院校开设电子商务相关专业,每年为本地输送大专以上学历的电子商务领域人才150人次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高等院校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五、完善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22.支持建设本市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行业许可证》、日均资金流量超过300万元、运营3年以上的,自建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3年内每年给予50万元奖励。

23.全国二十强物流企业在市区设立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独立核算型),经营满1年,且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物流服务、仓储用地、物流信息发布等功能,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对地方贡献大小,给予政策或资金扶持。对本地物流企业在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中场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能够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物流服务、仓储用地、物流信息的,经认定后,按企业项目实际投入额(土地款除外)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4.引进或组建国家级研发中心、国家行业信息中心或衍生指数发布机构的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后,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六、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25.加强组织保障。成立新乡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电子商务政策和有关管理办法、评选标准和工作流程,组织电子商务培训、宣传、研究和交流活动,促进电子商务信用、安全、支付、物流等支撑保障和标准体系建设,组织编制电子商务年度发展报告、举办电子商务高层论坛,协调解决我市电子商务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为组长,分管市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日常工作。为加强电子商务日常管理工作,市商务局新设新乡市电子商务管理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全市电子商务有关工作。

26.建立电子商务专家人才组织。市政府聘请高校、研究机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以及有关企业电子商务专家等组成新乡市电子商务专家委员会,建立新乡市电子商务专家人才库,主要负责为研究制定电子商务政策、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难题提供决策咨询与技术论证等。27.加强电子商务宣传引导。每年从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支持在国内、省内知名媒体宣传新乡市电子商务产业相关政策及重点企业的宣传推介,举办电子商务高层论坛,扩大我市电子商务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委托有关机构(包括企事业单位)承担我市电子商务领域重大课题研究、年度电子商务发展报告,引导我市电子商务发展。

28.保障电子商务重大项目落地。对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电子商务项目建设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确保项目落地。


七、其他

29.每年各项补助总额超出5000万元,企业所得补助按比例递减。

30.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单位不得私分财政补助资金,或采取弄虚作假、伪造凭证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收缴全部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取消企业财政资金补助的资格。

31.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本意见多项优惠的,按最高的一项优惠政策执行;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对获得上级补助奖励、本级给予配套的,与本级补助奖励不重复享受;已获得市级财政其他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意见的补助。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因偷税漏税行为被立案查处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优惠。

32.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认定工作,并可根据不同阶段电子商务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对有关标准、办法和支持对象进行调整,实行动态化管理。

33.本意见涉及的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须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授牌,未经授牌的不享受本政策。

34.本意见从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意见制订本地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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