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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代理相关问题说明的通知

北京鸿蒙网科技有限公司   2016-05-21 12:34:08 作者:hongmeng 来源:字体大小:[ ][ ][ ]

原代理商是鸿蒙公司发展中的一个历史事实,虽然已经过去,但留有各种遗留问题,近来部分省战略合作伙伴在市场工作中出现对原代理身份和自己公司新市场的认识出现混淆情况,也产生了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为此经研究作如下说明:

1、原代理商是指在2011年12月前加盟的5000名代理商,三年的鸿蒙冤案,这5000原代理商中的绝大多数人坚持正义,追求真理,坚定的支持鸿蒙事业,在鸿蒙公司和5000原代理商的共同努力下,鸿蒙冤案于2014年在国家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决下,得以清白平反。鸿蒙公司对5000原代理商的坚持正义,追求真理的义举十分感动。并在冤案结案后,第一时间委托了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对鸿蒙公司原代理的各项权益依法进行方案制定(鸿蒙公司30%可支配资产分配方案)确保原代理商因案件遭受的损失降到最低。

2、 2015年鸿蒙公司首个云平台项目重新启动市场,在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的指导下,严格依法制定了项目运营方案,依照方案先后与全国19个省的战略合作伙伴签定了合作授权,明确了原代理商继续参与该项目的方法,原地市、县区代理商成为该区域的地市经理,县区服务商管理专员,原乡镇代理商在主动自愿情况下,可积极配合各省战略合作伙伴开展首个云平台项目的市场招标工作。(配合省战略合作伙伴完成招标意向签约后即成为该县区服务商管理专员)

希望原代理商积极配合各省战略合作伙伴开展首个云平台的招标工作,寻找并提供相关招标意向资源,协助省战略合作伙伴完成服务商招标工作。

3、根据首个云平台项目授权合同约定,战略合作伙伴有义务完成区域内的服务商招标工作,并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商招标讲解,项目介绍,以及为服务商机构提供规范化的运营指导和专业化云产品技术操作等培训服务,招标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参与方协商解决。

4、无原地市、县区代理的区域,由各省战略合作伙伴按授权合同完成服务商招标,不得签署有关该地市、县区绩效的分割协议,更不得签署原代理商在鸿蒙公司绩效以外的其他利益的协议。地市经理应按各省战略合作伙伴签定《发起人协议》中的条款约定开展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如不能正常配合开展服务商招标工作的,省战略合作伙伴可召开全体股东会议研究决定其在省战略合作伙伴公司的股份问题。但不得涉及其在鸿蒙公司的利益。

为了促进空白区域市场的快速发展,鸿蒙公司鼓励5000原代理积极提供各种相关资源,协助空白区域省战略合作伙伴快速完成服务商招标。战略合作伙伴不得依赖原代理进行服务商运营及云产品销售工作,或以原代理不配合为借口,推脱自身招标服务商的合同约定之义务。

原代理提供相关招标资源,经过完成意向签约即可。

战略合作伙伴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原代理商购买省战略合作伙伴的股份,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5、对散布谣言,搅乱市场推广运营少数破坏分子的行为,各省战略合作伙伴应及时报至鸿蒙公司,鸿蒙公司市场督导委员会、法务部,经调查后将依法进行处理。


北京鸿蒙网科技有限公司经管会

201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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